网络用户昵称不能随意取了!网信办发布“昵称十条”
2月4日,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对公众使用微博、微信等上网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进行规范,明确提出网上昵称不准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他人等十条规定。
从3月1日起,给微博、微信等账号起昵称的小伙伴们要注意了!
2月4日,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对公众使用微博、微信等上网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进行规范,明确提出网上昵称不准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他人等十条规定,新规自3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有“九不准”,具体包括:
不准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不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不准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不准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不准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不准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不准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对此,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就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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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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