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一摸河对岸(20)
华新民2009年12月24日,针对即将被废除的拆迁条例,《南方周末》发表了各方观点,其中有一篇对开发商任志强的采访,以其核心言论“被拆迁者凭什么将国家地租变为己有”为题。在此文中,通过“地租”这个词汇,在城市祖宅的地权问题上,任志强撒了一个弥天大谎,此说同时关系到城市商品房和房改房的地权。必须加以澄清和反驳。
城市祖宅的地权是私人的
2009年12月24日,针对即将被废除的拆迁条例,《南方周末》发表了各方观点,其中有一篇对开发商任志强的采访,以其核心言论“被拆迁者凭什么将国家地租变为己有”为题。在此文中,通过“地租”这个词汇,在城市祖宅的地权问题上,任志强撒了一个弥天大谎,此说同时关系到城市商品房和房改房的地权。必须加以澄清和反驳。
是地税,而非地租
任志强所指的“被拆迁者”,首先是指祖宅的主人。事实上,这些房主人并非客居在自己的宅院里,这些城市祖宅的土地,都是祖上花钱买来的。有的是在清代和民国时期所买,有的是在新政权成立后的1949年至1966年之间所买。
这些私人所有的土地均在管理部门做过登记,有的城市还做过产权登记的公告。比如北京,我就在1949年8月至1952年7月的《人民日报》和《北京新民报日刊》上看到了数百份北京市人民政府的产权公告,涉及数万项登记,有产权人的姓名,有宅院坐落的具体地址。登记后,各个城市政府还向每一位业主颁发了新中国的房地产所有证,房屋和土地都仍是私人所有。同时政府也制定了交纳地税的规定,除在“文革”非常时期外,私宅业主一直都在向国家交地税。地税的性质,在1982年宪法修改之后,根据相关部门的解释,从所有权的地税变成了自然享有的使用权(土地产权)的地税。“文革”后,1978年恢复交地税,到1986年底,政府又发文表示不再继续向私房主收地税,这是政府自己放弃征税,对此,各土地(宗地)权利人没有任何过错,不欠政府一分钱。
可是任志强在采访中讲的并不是地税,而是“地租”。实际上,并不存在什么“地租”,不单土地源于继承的祖宅业主如此,1990年代以来地权来自“国家出让”的商品房也是如此。商品房业主并不是房客,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含在买房的价格中)不是地租,其获得的是名为“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产权。把“土地出让金”等同于“地租”,是在偷换概念。任志强经常买卖、抵押土地,应该比谁都清楚中国这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性质。祖宅业主根本不存在交纳“土地出让金”之理,其土地使用权并非来自1988年以后出现的国家“土地出让”,而是来自私人所有权自然享有,这种土地性质在1990年的国土法规字第13号文和1995年国土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里都有规定。即使祖宅转让给他人,新业主也同样不用交土地出让金,1994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里有全国人大对此的讨论决议。
城市祖宅业主过去一直交纳且今后应继续交纳的不是“土地出让金”,而是地税。祖宅业主的房屋和土地都是自己的,不是任志强所说的“旧地的使用者”,更谈不上“白用”;祖宅业主长期交地税,一直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绝不是任志强说的“占国家的便宜”。任的这些说法,有颠倒黑白之嫌。
再说何为“有”,何为“用”。这两个字有很深的学问。1982年12月出台的宪法,表面上追认了“文革”当中提出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由于宪法本身肩负的正义使命和道义责任,宪法不是家法,这个“所有”绝不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更不可能构成对已存在的私人土地财产的变更(注: 八二宪法的这种表述已经被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所修正,但现在需要字意更清楚的修正)。若“我有”,国家就没有,我“用”的又当然是我自己拥有土地财产权的土地。这里所说的“已经存在的私人土地财产”,不单是指“八二宪法”之前形成的无期限私人土地财产,也包括近二十年来陆续形成的私人土地财产,后者的住宅部分曾经被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个七十年的期限,但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149条)又规定其可以自动续期,即无限期享有。
今天的祖宅主人的长辈,很多都是昨天的社会精英。正是他们付出的心血和劳动,他们在方方面面的奠基,才有了今人包括任志强本人所享受的现代生活。
商品房、房改房与“地租”毫无瓜葛
我们买商品房时,应该获得两个权利证书: 一为房屋所有权证,一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者并非为证明我们仅有使用相关土地的权利(这不需要证明),而是为证明我们拥有买到手的土地产权(楼房单元为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产权。国土资源部已经多次发文表示要保护广大土地产权人的权益)。我们买房时,交的不是租金,而是用这钱买下了土地产权,否则买者的身份就是房客和“地客”了。换句话说,国家为公共利益征收不动产时,我们若是“地客”,国家自然可以随时无偿停止执行契约(即强制性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哪怕新买的房子还油漆未干。但若我们的身份是“地主”时,国家则必须要收购我们的土地财产才行。同时,也正因如此,各地的发改委和规划委在做出任何立项和规划决策前,必须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征求我们的意见。
任志强的“地租”说,使广大业主本来清楚的身份变得不明不白。“房改房”下面的土地,也是地产商决心要圈下来的。这些土地,虽然最初是国家划拨给单位使用的,可在其上建设了分配给员工的住宅后,它的土地性质就改变了。这些住宅是当年的实物形态工资,作为极低货币工资的补充,它是员工的劳动所得,从第一天起就是员工的私人财产(长期被称为“福利”是巨大的误区),之后,通过“房改”中交上来的购买金,又进一步扶正了其私人房产的性质,下一步,只待补交土地出让金,就能扶正相关业主的土地产权人的身份。近年,部分“房改房”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许可上市,便是完成了这一被政府部门不作为而延误的过程。任志强以这些“房改房”的业主没有为土地的增值收益“付出任何成本”为由,拒绝以今天的市场价格赔偿他们,却忘了国家的建设不是仅仅这最近二十年成就的,没有前期的积累,没有“供给制”中这些常年领取低薪的业主在那么多年中的辛勤工作,哪里来的今天?他们付出的“成本”岂是金钱能计算的?
城市祖宅的业主,虽然付出了和同事们同样的劳动,却从来没有获得过上述这种实物形态的酬劳,各单位都是以他们已经拥有了自己的私宅为由拒绝支付。这且暂不说了,在这篇采访中,任志强居然认为所有的拆迁都是公共利益,已荒诞到不值一驳。
不能再用这样的言论误导民众。
(原载于《南方周末》201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