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言】不动产登记,给穷人赋权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统一”就应该体现在把农民的地权也包括在内。不动产登记最好的一面就是对产权无远弗届的平等保护。这项权利基础设施,通向更大范围的交易,通向更普惠的金融市场。
责任编辑:陈恺辰 蔡军剑 实习生 杨昊 吴越安
日前,迁延日久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并将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官方表述是:“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007年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最终管辖不动产登记的,不是民意机构通过的法律,而是行政机构出台的行政法规,并且还是“暂行”的。从程序看,这是不小的缺憾。
从实体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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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对呀,我看了一下土地确权登记证书,看了是农民以租地的形式对土地享有所谓的“赋权”,权限自1999年始至2029年止,农民还是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呀,何谈给农民带来实惠!
我想说的是,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究竟有什么意义?特别是对农民有什么实惠?农村的土地不像城市的土地那么寸金寸土,你把所有权弄得再清楚,有什么用呢,还不是没人买,将农村的土地入市根本没有市场。另外,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国家,一个是村集体,登记半天,农民还是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呀,何谈给农民带来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