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二审:林森浩坚称投毒是恶作剧

2014年12月8日10时,复旦投毒案在上海高院公开开庭二审。林森浩一审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时的林森浩有了更多的“表情”:一次哽咽,数度落泪,甚至泣不成声,被法官提醒需要“控制情绪”。

12月8日,被告人林森浩在法庭上出庭。当日,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对此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华社记者 陈飞/图)

2014年12月8日10时,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高院公开开庭二审。

南方周末网此前报道,2014年2月18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

林森浩坚称投毒是愚人节玩笑

综合新民网消息,同一审时的面无表情沉默寡言被舆论批其“冷酷”相比,二审时的林森浩有了更多的“表情”:一次哽咽,数度落泪,甚至泣不成声,被法官提醒需要“控制情绪”。

在二审法庭上公布的2013年4月18日的审讯录像中,林森浩哭着表示要给黄洋写道歉信,说希望他快点好起来,不要像自己一样因为一些私心,气量太小,做了不考虑后果的事情。

除了眼泪,“勇气”也是这场审判中林森浩频频提到的一个关键词:

当被公诉方问到为何投毒后第一次见到黄洋父亲没有告知,林森浩的回答是,“和勇气有关”;当被问到为何要在作案后看电影《牯岭街杀人事件》,并在微博上写出电影中的台词,林森浩的回答是,“我觉得自己要勇敢”;当被指出为何在黄洋饮入投入毒物的水前和饮入后都上网反复查毒物信息,林森浩的回答同样是,“说到底都是一种慌张”、“就是寻找一种安慰。”

而这场投毒究竟是不是“玩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瓦特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参与评论


精选评论 (13)


回复

2014-12-10

说到“稀释”这一点,作为投毒犯罪的角度来说“稀释”并不是为了不杀死人!而是为了不让当事人即时死亡!想想看,如果你要毒死一个人,如果给他一杯毒药让他马上死在你眼前就会造成了你的重大作案嫌疑!但是让受害人中慢性毒到十几天后死亡,这样可以让毒蔓延到五脏六腑使医治无效而且又可以有相当长的时间消除作案嫌疑!

回复

2014-12-09

毫无悔改意识,估计这一年就在监狱里琢磨怎么逃脱惩罚吧

建安风骨28

2014-12-09

先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现在又要拿法律开玩笑,唉,在他看来,生命、法律,原来统统都只不过是个玩笑?这种玩笑如果不一次就制止住,那以后,全体中国人都要时时生活在“玩笑”的危险中了!这么大的人了,敢做,为何不敢当呢?

回复

2014-12-09

枪毙

回复

2014-12-09

背后的黑手在推动着

2014-12-08

毫无悔意,凶手太凶残,该判死刑!

双木
回复

双木

2014-12-09

死有余辜!

建安风骨28
回复

建安风骨28

2014-12-09

先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现在又要拿法律开玩笑,唉,在他看来,生命、法律,原来统统都只不过是个玩笑?这种玩笑如果不一次就制止住,那以后,全体中国人都要时时生活在“玩笑”的危险中了!这么大的人了,敢做,为何不敢当呢?

回复

2014-12-09

是在拿生命开玩笑,还是在拿法律开玩笑,这一点应交给法律来厘清,否则,这种玩笑开下去,大到国,小到民,如何安宁。你认为日本甲级战犯在受审时,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以玩笑言之,行得通吗;希特勒挺明智的,知道罪责难逃,自裁谢罪,不娘炮,似乎还带点种。总之,生命玩笑不得,法律玩笑不得。

回复

2014-12-09

相信法律能搞清楚这种玩笑能开,还是不能开,否则这种玩笑还是有人会开下去的。任何人都不应该抱着和法律开玩笑的幻想才对。法律是公道的,是冤曲的还你清白,是恶魔你就认罪伏法吧,不是说不娘炮而且还带种的吗。

回复

2014-12-09

法律不会管你是不是恶作剧,总之是杀人者死,此君难逃法律制裁。

回复

2014-12-08

毫无悔意,凶手太凶残,该判死刑!

回复

2014-12-08

尊重黄洋父母的意见,必须维持一审宣判,从开玩笑一说可以看出林森浩并没有悔过之意,不然法律的威严和生命的敬畏何在?

回复

2014-12-08

一失造成千古恨

回复

2014-12-08

1、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法律必会公正判决。 2、此类凶手不杀,活着是对受害者家属的极大侮辱。 3、他明显不想死,还在狡辩,似乎通过诡辩来免死,没有彻底忏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