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与现代治理】儒家与当代西方普适价值 (下)

儒家不太讲权利,但是儒家强调义务。义务与权利常常不过是一个硬币的两个侧面。反对者会说,儒家全是靠德治,而权利的保障靠法治。诚然,理想上儒家希望靠道德,但是儒家完全可以将法律诉求当作后备机制。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刘孟宇

(向春/图)

儒家不太讲权利,但是儒家强调义务。义务与权利常常不过是一个硬币的两个侧面。

反对者会说,儒家全是靠德治,而权利的保障靠法治。诚然,理想上儒家希望靠道德,但是儒家完全可以将法律诉求当作后备机制。

据前一篇文章的讨论,解决儒家与宪治的相容性问题,不等于要求儒家必须能导出或完全接受对自由民主的某一套特殊解读,而只需要给出儒家自己对民主的一套解读,展示儒家可以认可一个薄版本的宪治。并且,这种不同解读,还可能帮助展示宪治的可欲性(因为它展示了宪治可以与令一些人反感的观念脱钩,扩大了其接受基础)。下面,我们就来展示这种相容性如何可能。

儒家与人权保障机制

宪治是个复杂的概念,包含多重因素。其中一个因素是人权。无论中西,历史上都有一些对(部分或全体的)人的权力之规定和权利保障,因此当代有些儒家由此而辩称儒家本来就有人权。但是,像当今西方这样广泛而深刻地对人权保障体制(regimes),笔者认为兴盛于西方的近代晚期。其原因,是工业化社会之政府变得过于强大,对个人的威胁日益严重。在此之前,因中央政府常常无法全面有效控制其统辖的地域与人民,政治家与思想家关注的,是个人或朋党对公益的侵害。

工业化政府通过通讯、铁路等等工具达到的对国家的控制,恐怕是韩非子、秦始皇梦寐以求但同时不敢相信的,中国两千年的“专制”,即使是事实,也无法与工业化时代的专制媲美。因此,从私对公的威胁转到对公对私的威胁的关注,我认为,是工业化时代的新问题。

在这个意义上,人权保障体制确是西方先建立起来的。但是,这不等于说,儒家意识到这种变化,不会或不想要认可这套体制。孔孟再世,恐怕也会对各种超越法律的暴力手段坚决反对。只不过他们给出的道理会不同于西方主流说法。

后者的论证是,我们本来都是独立自主的个人,为了去除自然状态中的危害和换取保护,我们加入社会/国家,为此让渡出我们的一些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是,当政府不对我们保护的时候,我们有权伸张自己天生的权利。

这种说法的问题是,并不是所有人(比如儒家)都接受这种自然状态下自由个体的假设。这种论证看似清晰,但是哪些是我们天生的权利,恐怕公说公有理,持不同之理的人之间,除了互相敲桌子,很难有解决争议的办法。

并且,人权体制下个人主义泛滥,因而有人说权利(right,有正当的意思)是用来保卫错误的(wrong),鼓动人类各种自私与不负责的行为。(酗酒和享受基本医疗是我的权利,那我因为自己饮酒不节制得了肝癌,政府,也就是他人,也要为我的医疗埋单。)

儒家不会接受上述这种论证,但是儒家还是可以通过自己的解读,接受甚至支持人权保障体制的安排。(对这个问题的详细且更学术的论证,见笔者的《旧邦新命》的第二章、第四章。)儒家不太讲权利,但是儒家强调义务。义务与权利常常不过是一个硬币的两个侧面。你可以说儿子有被父亲抚养的权利,也可以说父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但是,反对者会说,儒家全是靠德治,靠比如父亲的良好意愿,而权利的保障靠法治。诚然,理想上儒家希望靠道德,但是儒家完全可以将法律诉求当作后备机制(fallback mechanism)接受下来(《论语》里面孔子在回应子路的时候,说得很清楚,措人民手足的是刑罚)。理想上,我们希望父亲抚养自己的孩子(或统治者为人民服务),但是他如果不去做,儒家可以接受用法律去强迫他做到,就像美国会从孩子的人权出发强迫父亲付孩子的抚养费一样。只是儒家会强调法律与制度要体现道德考量,法制之外要由道德补充。

又比如言论自由。儒家不会说言论自由是至上神圣的。但是,儒家会说良政是最高的善。同时,如果我们加一个经验假设,即自由的言论更可能有助于良政的出现,儒家可以把言论自由当成一个有关良政的次级的善给接受下来。并且,这种去神圣化的说法,可能说服不视法律为神圣的人。

比如,你跟一个不信法律的官员讲法治与人权是神圣的,他也许只会嗤之以鼻。但是,你可以对他讲:“你可以不讲法治,在台上为所欲为,但是如果你有下台的那一天,那别人也会对你为所欲为。你如果不想抱着赌徒心态,过把瘾就死的话,那你现在让出一部分的权力,让法律来约束。这样你下台以后,法律可以同样约束那些新当权的人。”并且,更一般地讲,儒家对法治和人权的解释,减低了个人主义解释带来的危害,因而增强了人权的吸引力。

对权力的制度约束

人权与法治,体现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因此有人说,宪治就是限政。像前面提到的,对政府的担忧,与工业化社会中政府过度强大相关,但是儒家历史上确实也有一整套限政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从孟子到汉初的儒家,对认为不合格的君主可以替换,并且传贤不传子。这种说法说服了王莽,但他的改革失败,断送了改变皇权世袭的机会。但是,儒家在皇权世袭的体制下,依然有一套制约的办法。

首先是人民、官员乃至太子与皇帝都要接受儒家的道德教育,本系列第三篇文章提到还是太子的汉元帝依照儒家思想对他父亲汉宣帝的批评,就是这种教育之成效的一个很好例证。

其次,以相为首的士人政府也对皇权予以制度性的限制。

再次,传统中国县以下的乡绅自治,寓封建于郡县之中。(从这点说来,1949年以后很长时间连村级干部都由中央任命,前无古人。现在的村级自治如果真正落实,与其说是走向民主,不如说是回归了传统。)我们可以争论这套机制是否有效。但是,我想,明摆着的是,我们不能说儒家没有限权的说法而只是专制的走狗,或者儒家只有说法,没有制度。

本系列第一篇主要针对的是封建的误用,但是即使就秦以降的两千年郡县制,因为儒家的存在,它有了很多制衡皇权专制的成分。五四激进派想推翻专制,结果却去打孔家店。但越打孔家店问题越难解决(显然的嘛!),结果激进派的结论居然不是他们打错了,而是孔家店打得不彻底,要接着打!这还有完没完呢?!

与限政相关,是司法的独立性与司法权威。我认为,对此,儒家可以接受,但是着墨不多,而法家却有比较丰富的法专制的讨论(这是儒法要互补的一个原因)。法家被视作中国两千年专制的另一源泉,但韩非子强调的是法专制,而非君主肆意妄为。并且他也不支持比如“文革”时候“狠斗私字一闪念”的极权主张。(对此我会另文论述。)当代很多人反传统,其实是将现实中的黑暗投射到传统上。但是,很多现实中的问题,可能恰恰是反传统的结果,而非传统的问题。

并且,我们这里看到,限政同时要求法律、制度、政府的权威。限政所限的是当代政治学家Michael Mann所说的政府的暴政权力(despotic power),但它所依赖的是政府能够让政令出中南海并为普遍遵守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在后一种意义上,宪治成功的国家恰恰是最“专制”的国家。

在法治国,出了交通事故,警察会很快赶来,并且人们会乖乖地听从警察处置。在中国,出交通事故后第一件事是打电话把自己所有的亲戚和朋友都叫过来,警察即使赶来,也常常是两边争斗的调解者。政府该有的权威没有了;同时,没有限政,政府有了很多不该有的权威。这也是中国宪治的窘境。现实里的权力有很多不正当性,但对这种不正当的权力的反抗,不能变成了反对权力本身。对此我们需要做的,是一个看似矛盾的工作:在限制政府不该有的权力的同时,加强政府该有的权力的权威。

当然,西方政府的公权力的强大,也与它有一套权力正当性来源的理论与制度相关。其理论,是主权在民,这个儒家是有的。其制度实行,是其一人一票的普选制。儒家可以从表达人民主权的角度和选贤举能的角度,接受普选。

但是,西方对普选的主流理解是去恶,而这一理解常常导致一种不良后果,即政客竞相抹黑对方来当选,导致了人民对政治越来越玩世不恭与冷淡。以选贤举能的角度理解普选,也许会导致政客竞相扬善,有利于好的选举文化的形成。

在这一点上,儒家会强调宪治的贤政向度。但是,我下文会论述,儒家对只依赖于一人一票选贤有保留,而会在普选制之上加上贤能政治的成分。儒家的这种混合政体(结合普选与非普选的贤能选拔体制),可能是对宪政民主(无论中西)的一些根本问题的修正。

(作者邮箱baitongdong@fudan.edu.cn)

网络编辑: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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