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10省市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在此前已经试点自行发债范围基础上,此次扩大了试点范围至十个地方政府,自发自还之后的债务风险从财政部变成了地方政府自己承担。
5月21日,财政部官网发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10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发债规模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额,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在此前已经试点自行发债范围基础上,扩大了试点范围至十个地方政府,自发自还之后的债务风险从财政部变成了地方政府自己承担。据经济观察网消息,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认为,相比以前财政部代发前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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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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