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评论】刑讯逼供这一页必须翻过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然而,残酷刑讯佘祥林、赵作海和呼格吉勒图的那些人依刑法这一条受到过刑事追究吗?
责任编辑:史哲 蔡军剑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官寨乡农民张光祥,2003年11月仅因同村一个村民4年多之前被谋杀而自己当时没有出席丧宴,就被警方当作犯罪嫌疑人抓捕,吊在铁杆上拷打4天4夜;张知道不承认杀人很快就会被打死,于是违心认罪;10年来张经历了三次一审,三次上诉,贵州高院两次做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毕节中院重审,并在审理第三次上诉时直接依法判决张无罪。
应当说,较之众所周知的佘祥林、赵作海和蒙冤被判处即决死刑的内蒙古少年呼格吉勒图等人,张光祥幸运一些。虽然他们无不遭受残酷刑讯,但张毕竟在真凶落网或被杀者“复活”前就洗雪沉冤,最重要的是人还活着。
对此案,我们也多少获得了一点欣慰感。尽管毕节公安部门相关侦查人员对张光祥酷刑逼供情况明显,随后检察机关也没有把住审查起诉关,一审的毕节中院更是莫名其妙地&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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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独眼都能看清的案子。俺们还让小学生都要诚实,有用吗?等现在的孩子长大了接着忽悠。
从视频看,张光祥没有作案时间,受严酷刑讯的事实清楚,凭常识看就是错案。但是,此案为什么能通过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关,为什么一审法院即毕节中院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维持对张光祥的抢劫罪判决?这难免让人怀疑该案在毕节已被法外“协调”过了,当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三方已不能依法相互制约。而贵州高院二审时之所以能够基本做到办案忠于事实和法律,或许恰恰是得益于贵州省有关机构能够尊重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没有在省高院和毕节中院之间进行法外“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