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评论】刑讯逼供这一页必须翻过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然而,残酷刑讯佘祥林、赵作海和呼格吉勒图的那些人依刑法这一条受到过刑事追究吗?

责任编辑:史哲 蔡军剑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官寨乡农民张光祥,2003年11月仅因同村一个村民4年多之前被谋杀而自己当时没有出席丧宴,就被警方当作犯罪嫌疑人抓捕,吊在铁杆上拷打4天4夜;张知道不承认杀人很快就会被打死,于是违心认罪;10年来张经历了三次一审,三次上诉,贵州高院两次做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毕节中院重审,并在审理第三次上诉时直接依法判决张无罪。

应当说,较之众所周知的佘祥林、赵作海和蒙冤被判处即决死刑的内蒙古少年呼格吉勒图等人,张光祥幸运一些。虽然他们无不遭受残酷刑讯,但张毕竟在真凶落网或被杀者“复活”前就洗雪沉冤,最重要的是人还活着。

对此案,我们也多少获得了一点欣慰感。尽管毕节公安部门相关侦查人员对张光祥酷刑逼供情况明显,随后检察机关也没有把住审查起诉关,一审的毕节中院更是莫名其妙地&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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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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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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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4

独眼都能看清的案子。俺们还让小学生都要诚实,有用吗?等现在的孩子长大了接着忽悠。

2014-05-16

从视频看,张光祥没有作案时间,受严酷刑讯的事实清楚,凭常识看就是错案。但是,此案为什么能通过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关,为什么一审法院即毕节中院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维持对张光祥的抢劫罪判决?这难免让人怀疑该案在毕节已被法外“协调”过了,当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三方已不能依法相互制约。而贵州高院二审时之所以能够基本做到办案忠于事实和法律,或许恰恰是得益于贵州省有关机构能够尊重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没有在省高院和毕节中院之间进行法外“协调”。

dodo/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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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do/dd

2014-05-23

应该的事太多了,有几个真正有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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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9

应该翻过去,逼供者也是这样喊的,就像当官的都在喊清廉,岂不知,人在江湖,身不由已,大环境如此,你变得了天吗?权力不受有效监督,新闻、议论没有空间,维权渠道不通,暗箱操作盛行,行政奖励惩罚制度依然,等等,你喊副供应该翻过去,或者如今不能明目张胆了,可暗箱里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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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8

一直想翻过,一直没有翻过,一直翻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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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7

有权的幸福,无权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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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7

如不加以追责,刑讯逼供还会发生,

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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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

2014-05-16

公检法三家独立和阳光司法迫在眉睫,十八大也隐隐透露出讯号,希望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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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从视频看,张光祥没有作案时间,受严酷刑讯的事实清楚,凭常识看就是错案。但是,此案为什么能通过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关,为什么一审法院即毕节中院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维持对张光祥的抢劫罪判决?这难免让人怀疑该案在毕节已被法外“协调”过了,当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三方已不能依法相互制约。而贵州高院二审时之所以能够基本做到办案忠于事实和法律,或许恰恰是得益于贵州省有关机构能够尊重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没有在省高院和毕节中院之间进行法外“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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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从视频看,张光祥没有作案时间,受严酷刑讯的事实清楚,凭常识看就是错案。但是,此案为什么能通过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关,为什么一审法院即毕节中院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维持对张光祥的抢劫罪判决?这难免让人怀疑该案在毕节已被法外“协调”过了,当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三方已不能依法相互制约。而贵州高院二审时之所以能够基本做到办案忠于事实和法律,或许恰恰是得益于贵州省有关机构能够尊重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没有在省高院和毕节中院之间进行法外“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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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一名服刑假释人员依法维权的血泪史 我是一名服刑假释人员,于2013年10月31日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而出狱。我怀着满腔的热情和希望踏上新生大道,在这里我必须得感谢党和政府给了我一次新生的机会!谢谢你们! 我叫解荣华,身份证号码42282219860909101x,家住湖北省建始县长梁乡,联系电话13477255499。 家里的遭遇,让我不得不踏上一条以一名服刑假释人员的身份依法维权的血泪之路。我对此很纠结,同时感到无限的悲哀。 在我入狱期间,家里遭遇诸多变故,我为法人的采石场被他人以欺骗的方式非法占有;采石场的两台转载机(价值五六十万)被不明身份的人暴力抢走;采石场一部分股权被涉嫌合同诈骗;我的身份证明和签字被伪造并以此骗取了建始县工商局的虚假注册登记。 在我出狱后,我才得知其具体情况,咨询数位律师后我得知其行为应该分别构成诈骗罪;抢劫(抢夺)罪;合同诈骗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我为该采石场尚欠债百余万,活路何在? 在我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我向建始县公安局报案,开始了以一名服刑假释人员的身份依法维权的血泪之路。在我依法维权的血泪之路上,我听见了,看见了太多的不敢相信,不敢想象,不可理喻的人和事,,,,,, 在此,我将将我的依法维权的血泪之路如实连载,以此勉励自己在坚持追求法治和正义的道路上走的更远,期望得到广大正义人士的关心和帮助,恳求党和政府给我等弱势群体主持公道,还我辈一朗朗乾坤。 我先期在天涯等论坛上发表了一些血泪,并将整理连载。 (可直接百度 建始县解荣华或者下列血泪标题) “戴避孕套就不算强奸”升级版; 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公开信; 致恩施州公安局汤局长的控告信; 致恩施州公安局汤局长的控告信二; 致恩施州公安局汤局长的控告信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