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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未成年人逼男孩吃屎: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霸凌者保护丨快评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本案中的三名加害者仅仅“批评教育”、要求“严加管教”显然是不够的,有必要予以执行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五条中的“矫治教育措施”,并考虑送入“专门学校”予以矫治教育,震慑他们的犯罪倾向,也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
刺死“霸凌者”后,小城少年犯的2264天
贴上“刺死霸凌者”标签的陈泗翰被摁到某个位置,不得不反复讲述,为自己辩护。内心的道德感令他愧疚,但他又执拗地认为,自己不是常人理解的那种罪犯。未成年犯管教所是“一所特殊的学校”,陈泗翰在里面度过了2264个日夜,“把刑期变成学期”。 于欢案、昆山反杀案掀起全社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关注热潮,压在陈泗翰身上的案子,有了新的讨论空间。重获自由后,他答应继续申诉下去,因为“父母已经做了这么多,不想他们的辛苦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