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论(20140320)

认为还权赋能损害农民利益,不仅假设农民是智力与行为能力有缺陷的人,一有钱有权利就会损害自己利益,还假设了实际控制了土地等农村集体资产的人有超常能力与超高道德水准、能无私地为农民利益考虑。

责任编辑:陈斌 实习生 林宝玲

N0.1 对植入恶意软件者,应追究刑责

《新京报》 2014年3月16日 袁伊文

(原文摘编)央视3·15晚会,曝光以鼎开与高鸿等为代表的公司,通过手机经销商把带有恶意程序的软件提前预装进手机,它在用户不知情情况下远程控制用户手机,不仅会恶意扣费、骗取流量,还会泄露用户的隐私信息。它们不止存在于山寨机中,正品行货也无法幸免。

恶意软件“大唐神器”的生产商高鸿,是上市公司大唐电信的子公司。而今,“大唐神器”拥有4600多家加盟代理商,每个月能安装100万部以上的手机,已经安装的软件超过4600万个。另一家恶意软件生产者鼎开,其每个月装机量达到130万台。看上去,用户每个月可能被扣几元几十元。但仅这次被曝光的两款软件,受害者人数就达到千万级别,其案值可能亿元以上,绝非小案。此外数以千万计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这绝不能大事化小,仅由工信部罚款了事,或涉事公司做些不痛不痒的道歉来平息风波,而应对其按刑事犯罪予以严惩。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甲)“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乙)“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丙)“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罪名。2011年两高解释,明确认定手机也属于“计算机系统”。

因此,对于3·15晚会上曝光的电信企业通过手机恶意软件控制手机、盗刷流量、窃取话费与隐私的行为,有必要按(甲)(乙)两个罪名立案追究;恶意软件的制造商也应按(丙)罪名立案追究。

【推荐理由】这年头,通过在手机中预装恶意软件盗窃用户的话费与个人信息,也成了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与大数据创新,这样的互联网创新有没有底线与底裤呀?看这种翻新手段的盗窃:如果每个用户每月被偷5元或50元,那5000万用户一年被偷的钱何止上亿,而是30亿至300亿的规模!这是重大刑事犯罪!在刑案之外,被盗窃用户应提起集体民事诉讼

N0.2“还权赋能损害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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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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