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政策不能高于金融法律
现在至少在金融领域,法律不少,但缺少法治。法治的本质就是对权力的制约,而权力的制约只能基于权力的制衡,就是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具体说来,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接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全国人大代表的质询。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柴向南
现在至少在金融领域,法律不少,但缺少法治。
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接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全国人大代表的质询。
小平说过,经济的核心是金融。然而当下中国的金融,改革滞后,与市场经济很不相称。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其中“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成为“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的内容之一,也曾被舆论视作民间资本打破金融垄断的一项“体制性改革”举措。但是,试点半年,未见温州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如今一年半又过去了,依旧是进展不大。原因在哪?
“招安性”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困境,不是不想转、不愿转,而是转的条件苛刻,特别是带有“招安性”的强制规定。2009年,银监会在“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说:拟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确定一家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
早在2007年,银监会就颁布了“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对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股东资格等均作了规定,其中的第25条明确表述: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虽然后来在2012年支持温州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文件中,银监会作了一定的让步,即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其他股东可与之并列成为第一大股东,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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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之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