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论(20131121)】法院人财物统管并非“垂直管理”
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法院内部的“垂直管理”,不是将上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关系变成“领导关系”。法院也应当坚决避免出现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情况。
责任编辑:陈斌 实习生 王颖
《新京报》2013年11月18日 何帆
(原文摘编)日前公布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这剑指“司法地方化”倾向,落实宪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所谓“司法地方化”,是指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难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基层司法环境不佳,跨行政区划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胜诉难”和“执行难”现象比较突出。
通过这项改革,各省法院人员、编制将由省提名、管理,法官仍按法定程序任免;法院经费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法院将更有底气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有利于跨省案件和涉及省级利益的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包括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审理部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等。同时加大最高法对全国法院的监督力度,建立巡回审判机制。
需要强调的是,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法院内部的“垂直管理”,不是将上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关系变成“领导关系”。法院也应当在确保审级独立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科学的法官选任和法官员额制度,坚决避免出现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情况。
(作者单位:最高法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推荐理由】日前司法垂直管辖受到热议,但可能“建立巡回审判机制”更重要,这方面最好的安排是另行设立一套巡回法院体系,直接隶属于最高法,由中央财政提供经费。这就能与目前的地方法院体系形成管辖权上的竞争,民事合同双方应该有权约定管辖的法院,这就能促进法院之间的竞争,约束目前猖獗的司法寻租腐败,令审判质量与审判公正性得以提升。
网络编辑:瓦特 实习生 张雪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