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磊表示,《旅游法》这项规定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2013年9月19日,几位游客沿石阶登上洛阳龙门石窟的奉先寺景区。当日是中秋小长假的第一天,全国各地的大批游客涌入洛阳龙门石窟景区。 (新华社记者 王颂/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活动中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以及景区的权利义务将有明确的法律准绳。

《旅游法》是中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2013年4月25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据《深圳商报》报道,林静(化名)与丈夫5月中旬使用商家赠送的优惠券参加港澳游,谁知在香港和澳门的四天跟赶场似的,著名景点走马观花,在购物点一关就是两三个小时,全程她花了1万多元买了钻戒、玉石和各种纪念品,其中5000多元买的钻戒没有保证书,回家自己找人鉴定,才知道只是不值钱的小碎钻。

业内人士表示,旅行社通过与其他商家合作,以赠送优惠卡、贵宾卡为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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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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