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精选】穆勒在今天为何依然重要
如果每个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喜好阻挠别人的话,世界上就没有谁可以按照自以为对的方式生活了。因而,容纳不同意见,允许别人做哪怕是自己厌恶的事情,就成为衡量一个人、一个国家是否现代的标志。
“自由”这个词,在理论上可以有好多解释,但胡适的解释最简单,也有意思。他说,“自由”是一个“倒转语法”,意思就是“由自”,就是“由于自己”,凡事“由自己做主”,不受外来压迫的意思。民间语汇中保留了这个词的基本用法。吾乡(陕北)方言里有一个对应的词,叫“不由”,常常用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人醉了、疯了,或在某种强大的压力下,说出一些莫名其妙的话,做出一些匪夷所思的事,人们就说这个人“不由”了。其实就是“不由于自”的省略用法。
凡事“由自己做主”,当然是好事。如果有选择,人人都不愿意“不由”。但问题是,人类社会不是由一个人组成的。假如世界上永远只有一个叫亚当的人,那就不存在自由不自由的问题;一旦有了两个——一个叫该隐,一个叫亚伯——的时候,该隐就将亚伯杀死在地头。这说明世界上只要有两个人,人与人就存在一个权界问题。因为不论是统治者,还是公民个人,人的本性倾向于,不仅自己的事要“自己做主”,而且常常想把别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做主”。“做主”的动机也并不全是坏的;相反,大部分时候他们都说是为了那人好。那么,在动机良善的前提下,一个人是不是就可以对另一个人实行强制?一个人在什么条件下,拥有对自身言行的全部处置权?社会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公民个人或团体的自由进行干涉?公民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一
这些问题现在回答起来并不是什么难事,但人类社会由神权统治过渡到君主专制,再到民主社会却经历了上千年的探索和实验。实验的结果表明,人类生活在自由和谐之中不是不可能的,只是每个人都得遵行一条极其简单而又明了的原则。即,每个人都得把不妨碍他人作为实现自由的条件;否则,人人都要自由,却个个都会“不由”。
这条原则是英国思想家约翰•穆勒在《论自由》(1859)一书里首次明确提出的。根据这条原则,人类有本着良知探索包括宗教、政治、科学、道德、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一切疑难,并将探索所得的思想和意见发表出版的自由。其次,人类有将自己的思想和意见付诸行动的自由。只要这种行动没有妨害别人,自己又愿意承担这种行动带来的一切危难和牺牲,社会便没有理由禁止或限制,哪怕所有的人都认为他的行动是荒谬的。最后,基于同样的理由,人类有联合起来共同行动的自由。只要这种联合没有侵犯第三者的利益,共同行动又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他们当中没有谁被胁迫或欺骗,社会便没有理由介入。
总之,在穆勒看来,“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涉及他人的那部分中,只有涉及者本人才最有资格发言,其他人即使打着关心、帮助、解放的幌子也不比他本人更关切自己。因而,除非是涉及者本人已失去自由,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说话或行动,社会便不应当在纯属私人的领域内使用强力,包括舆论的压力和实际的作用力。
这么说并不是鼓励人自私自利,相反,在对他人有益的事情上,社会有一些规定性的义务,强迫个人履行也不算不正当。比如,一个人要走到一座断桥前,另一个人就有提醒的义务,甚至必要时拉他回来也不算多管闲事。因为设置个人在无害他人的事情上有绝对自由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和他人有更大的自由;而现在眼看这个人要掉进河里,除此之外不会有别的可能,那么,这个人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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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之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