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战后东北接收交涉纪实(11)

东北同胞陷于水深火热之中,已经十有四年,我们不忍看见再有任何性质的战争,以及任何增加人民痛苦的事态重现于东北。我们犹如父母来探望分别了十四年的儿女,虽然只是看了一看就回去了,但已经表示我们骨肉相亲十四年关切眷念的感情。

11月16日

是日晨10时,召集东北行营所属全体接收人员,由余宣布撤退命令。大意谓:

“奉委员长命令,本行营暂撤退至北平待命。”余知全体接收人员,闻此消息,必人人愤怒。因再申述经过及劝告,采取镇静态度,以免引起事端,使中苏关系恶化至不可挽回。

我们到东北来,是根据《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以及同盟国之间一贯友好互信的精神,办理祖国领土收复的事务。但是东北沦陷已经十有四年,地方秩序未臻恢复,难免有不良分子乘机扰乱。所以政府为确保建立行政机构,必须配置相当数量的兵力,方能安定秩序。我们最初考虑运输军队到东北,最便捷的途径,是从大连登陆。但马林诺夫斯基元帅,强调大连是自由港,中国军队不能登陆,屡经交涉,毫无结果。熊主任提出大连登陆问题暂作保留,中国军队先在营口、葫芦岛登陆。乃我国运兵船只,于10月27、28两日驶抵葫芦岛海面,竟遭岸上不明来历之武装〈部队〉射击,运输舰登陆受阻,被迫回航。本月5日,马元帅突然通知我们,说:营口现有某种武装部队由沈阳开到布防,故中国军队在营口登陆,苏方不负安全责任。试想:我们假如仍照预定计划施行,就一定不能避免发生大规模战斗行为。东北同胞陷于水深火热之中,已经十有四年,我们不忍看见再有任何性质的战争,以及任何增加人民痛苦的事态重现于东北。今天我们委员长,我们政府,以大智、大仁、大勇的精神为东北同胞的生命安全而忍让,为继续保持同盟国之间的友好关系而忍让,决定把行营移驻到山海关。其他接收人员,都一律撤到北平。我们今天虽然离开东北,但我们因此已经得到许多珍贵的知识。我们犹如父母来探望分别了十四年的儿女,虽然只是看了一看就回去了,但已经表示我们骨肉相亲十四年关切眷念的感情。总之,我们无所遗憾,欣然而来,亦忻然而去。最后,我还有一点希望,就是诸位到了北平乃至重庆,对于这次接收东北主权的经过,不多说一句话,保持一种容忍的政治家风度。”


作者:[日]伊原泽周 出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上午派耿秘书往晤苏军经济顾问,告以苏粮食公司自办航运一节可照办,以示我方对苏友好,并不因行营撤退而影响。下午8时,经济顾问来催询经济合作事,似苏方因闻知我行营撤退,急欲解决经济合作问题,以决定苏方对我接收之态度与步骤。谈话内容如下:斯:承派员转告关于苏粮食公司飞机三架飞行事,已得圆满解决,至为感谢!但关于工业合作问题,阁下有无正式建议?

余:余已将上次谈话及个人意见陈明政府,请政府设法觅求对此问题双方充分合作之途径。

斯:根据何种条件合作?

余:余请政府对此问题研讨一方案,备作谈判根据。唯未悉阁下有无方案?

斯:余已接到指示。关于工业合作,最紧要者,为求得一合理组织之办法。

余:请将大概意见见告。

斯:在多种前归日人所有之工厂,而现已派有苏联经理者,现苏方希望由中国方面参加。按照平均原则,参加各该工厂之经营。

余:上次余已谈过,此间工业有两种:一为属于南满铁道者,一为属于重工业株式会社者。后者系遵照伪满政府法律而组成者,内包含数十个单位。阁下所指究属于何种之工业?抑属于上述两种工业以外者,亦包含在内?

斯:关于满铁经营之工业,因与长春路有关系,属另一问题,当另行协商。今日所谈者,乃指满铁所属工业以外之各种工厂。

余:究竟所指为属于重工业株式会社者?抑连各项轻工业工厂在内?请具体说明。

斯:所指之工业,乃系前曾属于日人所有者,约计全体工业资本,日人占七成,满州占三成。现苏方愿与中国依两国平均原则经营上项工业。

余:重工业会社内,包含数十单位。余曾加以调查:计日本所投资本,仅占三分之一,而满州占三分之二。在此种情形下,是否满州股本应归诸中国?

斯:余所得情报,与阁下所述略有不同。重工业会社所营各种企业,占满州全部工业百分之八十以上,此外百分之十,属于满铁,另百分之十,属于他方面之投资。至重工业会社之企业,百分之七十以上,属于日方投资,而满州资本,仅占百分之三十以下。

余:日人异常精明,自己出资不多,而利用中央银行、兴业银行资金,以贷款方式取得资金,投入工厂。如将此类贷款,及发行之公司债券统计在内,即足证明余所述重工业会社资本,满州占百分之七十,而日本仅占百分之三十之说为确有根据。

斯:在上次谈话中,阁下曾提出中苏合办工业具有可能性。

余:余愿先明了合办之范围如何?余主张轻工业应移归人民经营,乃将其让渡于私人。一则可使私人有经营企业之机会,次则可让渡所得价款,清偿银行债务。此系余个人意见。未悉尊见如何?

斯:但关于轻工业以外之其他工业,应如何办理?

余:依照余个人意见,在中国政府愿与苏方合办重工业之条件下,应先将日人经营之二百六十余种轻工业单位,移归私人经营。因人民受战祸已甚深,应使其有恢复私人经济之机会。

斯:然则重工业如何?

余:须待吾政府有指示后,再行讨论。但阁下如能以较详细办法见示,余当一并报告政府,似更易觅得解决途径。

斯:余已表示意见,即组织公司,依平均分配原则经营之。

余:余前次会谈,曾询苏方愿意参加何种工业?即苏方愿参加者,以苏方为主体。而其他工业以华方为主体,分别经营。

斯:此系细则问题。而现在之问题,为苏方已派人管理之各工厂问题,应如何解决?

余:如厂主已为苏方,吾方即使参加,其地位等于普通股东,有何合作可言?

斯:亦即因此,愿与阁下讨论依新的原则,新的管理方法,共同合作经营之办法。

余:在阁下认为“细则”,而余则认为“原则”。因如每一工厂悉由苏方主持,则中国技术专家将无发展其技能之机会。故余主张:有的工厂,华方资本占多数,以华方为主,苏方副之。反之,苏方为主体,华方副之。此种办法,其目的在予中国人以负有发展其技能之机会。苏联工业性质与中国不同,悉集中于国家之手。中国则私人企业得以自由发展。此向有许多工厂,本为华人资本,而为日人强迫收买或没收,故现在理应还诸人民。

斯:关于此节,虽阁下认为“原则”,而我仍认为“细则”。

余:何不将“原则”与“细则”一并讨论?

斯:余认〈为〉阁下所提某种企业由华方主办,某种企业由苏方主办,为极饶兴趣之问题。

余:可否请阁下提出苏方拟予合办之企业单位名称?

斯:余目下尚无此项名单,但现在我方欲对此问题谋求迅速解决之方。乃因若干工厂,已派有苏联经理。

余:恕余在无具体方案前,无法笼统作答。

斯:余当于下次谈话时,作详细报告。

余:尚有一法,即将此间原有企业作成一表,指出究系何者应归合办。

斯:但余仍欲对于现在已派有苏联经理之工厂究应如何办理作一解决。

余:须予一并解决方可,余未便此时草率从事,仍盼有一整个方案之解决。

斯:余意在未得整个解决以前,使所派苏联经理,仍留在各该工厂为妥。

余:当予以考虑,并郑重研究之。俟接到政府复示后,一并解决。

斯:下次晤面时,可将企业各单位,交换阅看。

余:此来目的,原为觅求中苏诚意之合作。凡为达此目的可能为力之处,当尽力以赴之。

斯:阁下所提各项意见,确可为双方诚意经济合作之基础。

余:但政治环境可妨碍此种经济合作之发展。

斯:诚然。但余所主管者仅为经济事项,故所谈亦仅限于此。

余:阁下似可将此意转达主管当局。

斯:是否关于政治与经济有密切关系之意?

余:然。

斯:阁下之意,是否指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须同时解决?

余:即是此意。试作比喻,如余仅将经济情势报告,而忽略政治问题,政府必将责我视察不周。

斯:余当遵命转达。

余:尚请转达下列数语。余曾数度参加我政府代表与马元帅谈话。凡马元帅意中不欲之事,余每从旁建议政府,不勉强为之,拂苏方之意。即可证明余对中苏合作,实具十分诚意。

斯:俟下次相见时,当互相交换阅看企业清单。

余:甚善!

斯:(出门时,又提)阁下看来,是否经济合作有成功希望?

余:此次行营撤退,完全表示我方友让态度为转换空气之最好机会。希望转告马元帅善用之。

斯:已十分了解尊意。今日董副参谋长与巴卜〈佛〉罗〈洛〉夫斯基中将会谈时,曾提出苏军在占领东北期间,曾辟下列航线:

一、由赤塔经齐齐哈尔、哈尔浜、牡丹江,至海参崴。

二、由伯力经佳木斯、哈尔浜、长春、沈阳至大连。请将以上二航线改为民航线。

对于今日与斯经济顾问会谈之分析:

斯顾问将苏方希望透露,显见对方因吾方将行营撤退,亟求将经济问题解决,进而解决我方接收问题。足证经济问题为重要关键。

我坚持苏方指出愿意合作之工业,以备将少数工厂容纳苏方为主体之合作经营,庶几工厂数目可有限制。而斯则坚持将已派苏人经理者,统归合办。意在重工业会社所属工厂,一律合办。

斯表示我所提意见,确可为双方诚意合作之基础,看来颇有磋商余地。

网络编辑:谢小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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