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评论】民主治理必须紧随地方发债权

财政部于2011年10月20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允许这四个地方自行发行3年期和5年期债券。

责任编辑:史哲 戴志勇 蔡军剑

财政部于2011年10月20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允许这四个地方自行发行3年期和5年期债券。

地方债券在我国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1980年代末和1990年代初期,许多地方政府曾为了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发行过地方债券。但在1994年,由于担心地方的债务失控,中央政府叫停了地方债券的发行,当年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但现实是,中国的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各种公司,变相地利用一些融资平台大量举债。根据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其中70%以上是2009年以来的新增债务。

由于现有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普遍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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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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