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要涨水价?——深圳水价疑云
政府要保证之前承诺给企业的利润回报,要不就是允许企业上调水价,要不就是自己提高污水处理费。而其中的区别在于,前者,政府是裁判,后者,政府是被告
责任编辑:肖华 邓瑾 助理编辑 温翠玲 实习生 梅岭
当挣大钱的自来水企业把政府管理的、且背负巨额财政补贴的排水业务纳入企业之后,企业利润明显拖垮。而水务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亏损的排水业务在投资决策、责任划分和成本核算上依然存在诸多分歧。
政府要保证之前承诺给企业的利润回报,要不就是允许企业上调水价,要不就是自己提高污水处理费。而其中的区别在于,前者,政府是裁判,后者,政府是被告
“不平等条约”
政府为什么要保证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为6%—8%,稳赚不亏?
2010年1月2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水价听证会将正式召开。
此前的1月6日,听证预备会在延期二十余日后终于举行。在听证预备会上,作为调价申请方的深圳水务集团,提交了通过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监审的四套调价方案。四套调价方案中的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上涨0.62元至0.78元不等,相当于每吨水的价格上涨0.7元左右。
对此企业的解释是,一方面由于原水价格和运营成本上升,企业每吨水的成本上升近0.3元;另一方面则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供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为6%—8%,而市水务集团目前的供水净资产利润率仅为0.84%,远低于规定水平。
相关听证资料在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各方争议。“最让人搞不懂的是供水净资产利润率按6%考虑。”致力于推动政府预算公开的君亮投资管理公司CEO吴君亮说。
身为财务专家的吴认为,以政府规定担保6%的净资产利润率,意味着水务集团经营着一个“稳赚不亏的生意”,如果没有相应的制约成本条文,对企业净资产利润率6%的保证“无异于签订了一份不平等条约”。
记者在查阅《条例》原文后发现,这份制定于1995年的特区条例中,对净资产利润率的规定颇有意味。
《条例》规定,供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8%。高于8%的部分利润,应转移给供水企业设立的“水费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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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