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否有变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不断发展。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党的十五大对此作了明确阐述,2001年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则从法律上加以了确认。这说明了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地位,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大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在法制建设方面不断加强、取得新的进展。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家民委也正在推动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实施这一规定的具体办法。教育部、卫生部、人事部、扶贫办等已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等部委的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之中。
另外,134个自治地方制定了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还制定了一批单行条例。谈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发展,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和功能。这一制度有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的功能,还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各民族发展进步的功能。在改革开放中,民族地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速度加快,如内蒙古自治区连续几年经济发展速度在全国名列前茅。重视政治制度建设,就必须重视其经济基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发展也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