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案判决书摘录
责任编辑:戴志勇
■编者按:
台北地方法院9月11日对陈水扁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引起各方关注,特摘录判决书相关说理部分,供参考。
● 陈水扁:
无期徒刑,并科罚金新台币贰亿元,褫夺公权终身。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指民国95年即公元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2.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后;
3.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
4.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5.龙潭购地案;
6.陈敏熏交付贿赂案。
● 吴淑珍:
无期徒刑,并科罚金新台币叁亿元,褫夺公权终身。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2.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后;
3.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
4.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5.龙潭购地案;
6.陈敏熏行贿案;
7.南港案。
【法院量刑审酌之理由】
爰审酌被告陈水扁曾任律师、立法委员,受外界誉为正义象征,形象良好,有幸获取人民信赖,荣登“元首”之位,担任我“国”第10、11任“总统”,现仍享有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之各项尊崇,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秉持“总统”高度,为民表率,殚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持廉洁自守、忠诚&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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