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笔下的“健全的个人”

胡适所说的“正义的火气”,恰恰是与“健全的个人主义”背道而驰的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儒教文化“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奉天承运、替天行道的神道教条的集中体现

责任编辑:马莉

■背后风景

真的个人主义就是个性主义(Individuality),其特性有两种:一是独立思想,不肯把别人的耳朵当耳朵,不肯把别人的眼睛当眼睛,不肯把别人的脑力当自己的脑力。二是个人对于自己思想信仰的结果要负完全责任,不怕权威,不怕监禁杀身,只认得真理,不认得个人的利害。——胡适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谈到包括中国戏剧在内的东方戏剧与以古希腊悲剧为经典源头的西方戏剧之间的本质性区别时,给出了一个本体论意义上的戏剧定义:“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相比之下,中国社会只有“一种戏剧的萌芽”,这种处于萌芽阶段的戏剧“不是写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而只是把生动的事迹和情感结合到某一具体情境,把这个过程摆在眼前展现出来”。借用中国戏剧界的行话来说,迄今为止的传统戏曲与现代话剧所要表现的都是“演员演故事”,而西方戏剧从一开始所要表现的就是以人为本的“演员演角色以及作为角色的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

在中国文化史上,表现“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的西方经典戏剧的正式引进,是从1918年6月出版的《新青年》“易卜生号”开始的。值得注意的是,主编这期刊物的胡适,并没有采用黑格尔的“自由的个人”的概念,而是采用了一个更加准确的概念即“健全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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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莫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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