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灯法师疑案的台前幕后
人称“当代中华武林最大公案”的海灯法师名誉权讼战,在沉寂了一年零九个半月之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30日开庭公开审理。
本文刊载于1991年的《南方周末》
编者按:本报曾于1988年12月8日发表汤明辉同志撰写的《罩在海灯璎珞上的团团疑云》,介绍了海灯法师名誉权案的讼争来由。最近,本报致函汤明辉同志了解此案的审理及进展情况,现将其答复刊登如下,以飨读者。
唇枪舌剑辩论激烈
人称“当代中华武林最大公案”的海灯法师名誉权讼战,在沉寂了一年零九个半月之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30日开庭公开审理。
庭审的消息在此间不胫而走,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热点。上午9时,当书记员宣布开庭时,400座位的大厅早已爆满。过道上和法庭外人头攒动;经法庭许可,陆续赶来的一批批僧众席坐于地坪上,出现了僧俗一堂聆听审案的罕见景象。
本案审判长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凤鸣担任,足见法院对此案的重视。庭审开始,审判长首先说明,摘编和转载《海灯法师是个大骗子》的湖南《新闻图片报》和四川省内江市《星期天报》已公开承认他们报道失实,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海灯的徒弟、原告范应莲向法庭提出撤销对这两家报社的起诉,经法庭裁定准许,两报不参与此案诉讼。
对被告敬永祥(四川日报记者、《海灯法师是个大骗子》撰写者)在答辩中提出的反诉请求,审判长宣布成立,将合并审理。
在连续3天的庭审中,法庭就海灯法师和范应莲的关系、海灯生平历史、海灯和少林寺关系、海灯师徒到部队授武、范应莲表演梅花桩影视镜头、海灯的二指禅功、“功深面壁、绝技惊天”锦旗来由,以及修建海灯武馆、海灯的收支财产等方面的情况,逐一当众向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还宣读了双方提供的主要证据、证词。
法庭上,双方先后开展了4轮辩论,唇枪舌剑,针尖对麦芒,每一个问题都是各执一词。而且,双方最后陈述意见均表示坚持自己的看法和要求,都指责对方侵害了自己的名誉。其论战之激烈,辩辞之尖锐,借一位多次旁听审案的老法学工作者的话说,“也属少有”。他说:“交锋如此愤激,可见当事人维护名誉的坚决态度,是法律意识增强的一种表现。”
这种炽热气氛也影响到台下的听众。不同思想倾向的旁听者,不时为自己支持的一方发出阵阵掌声,法庭多次制止而不能禁。
这次庭审,最后经合议庭评议,审判长宣布:由于本案涉及问题较多,对某些材料法庭还须进一步审查核实,故今天不能作出判决。合议庭将于近期作出宣判。
为何揠旗息鼓
这桩世人瞩目的名人官司,自1989年8月15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受理以来,经海内外许多报刊从不同视角传播,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与浓厚兴趣。然而,双方在舆论上交手几个回合便揠旗息鼓,犹如骤现海面猛烈炮攻后又急沉深水的潜艇战一般。如此突然潮涨潮落,使本来扑朔迷离的纷争更增神秘色彩。据笔者所知,个中奥秘出于四川省委有关领导向诉讼双方做了工作,要他们在庭审前不再造舆论,不再向新闻单位投送材料,冷静下来等候法庭处置;并向省、市新闻机构打招呼,降温减压,以免干扰法院审理。同时,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向省里领导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都是:“法院已经立案,我们不干预,由法庭依法处理…”
因此,关心此案的各方人士都急切盼望尽早开庭。其间由于工作和朋友的关系,我同原、被告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均有接触,得到总的印象是:双方态度都很强硬,自认所持依据充分,对胜诉充满信心,而且都表示相信法院能够弄清真相,明辨真伪,作出公正判决,都说不管案子拖多久,决心把这场官司打到底,直到水落石出。
此案引发的一场学术争鸣
就在双方通过报刊激烈论战的1990年春,四川省民法经济法学会、四川省政协法制委员会和民革四川省委在成都联合召开了“正当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保护”学术讨论会,探讨正当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及其有关法律问题。与会的专家、学者和司法机关负责人虽未具体涉及案情,但对下面几个问题都未取得共识。
关于正当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一种意见认为:新闻单位和记者揭露和批评国家机关、政府工作人员的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及其它不良行为,法律应当保护和支持。但是,当新闻单位和记者确有诽谤他人人格、侵犯他人名誉权时,司法机关应裁决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划分两者界限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侵权事实,即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载体上,以对事实的歪曲或用虚伪的事实,向公众传播;或传播的事实虽然真实,但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低毁、丑化、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或是法律所禁止传播的信息(如个人隐私等 ) , 从 而 破 坏 他 人 的 本来面目,降低社会对他人的评 价等 。
另一种见解: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和对舆论监督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矛盾。为了鼓励人们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提倡嫉恶如仇,仗义执言,需要创造一个适于大胆批评的宽松环境。对于批评中的失误,不宜轻易追究法律责任,对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应适当容忍。他们主张将舆论监督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揭露那些居于领导职位、 有“灵光”护身者不正当行径的“侵犯名誉权行为”,与其它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区别对待,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认定标准,以体现法律对舆论监督给予倾斜性的特殊保护。
于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主体。一种新见解认为:原告的起诉资格,一般指与新闻侵害名誉有直接关系的活着的人,因为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在直接被损害者已死亡的条件下,死者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或父母才具有原告资格。受损者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则由其监护人充当原告。
另一种见解:若侵害死者,伤及生者,可由与死者有人身关系的生者提起诉讼。血缘、配偶为人身关系自不待言,以徒弟身份起诉也可以,因为师徒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性质。辱其师,对其徒的社会评价也必然受影响。
从被告来说,有些学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大都把新闻记者充当被告。论理,诉讼中的被告,应是从事新闻事业的法人和新闻信息的提供者,因为此种新闻报道是以法人名义传播的。只有在信息提供者与新闻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的情况下,才可由信息提供者充当被告。
另一些学者则主张文责自负,谁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谁应依法承担责任。
“内参”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有些专家认为:供领导参考的“内参”,不是公开传播的新闻,因而当其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时,所承担责任应由内部解决。另一些学者持不同看法,提出“内参”应视作内部新闻。它虽然传播范围与公开报道有所差异,但其实质都是在新闻 载体上 传 播信息,给其他公民、法人造成的名誉侵害,比起公开报道,只是在程度、范围上有不同而已。因此,应把构成侵权条件的传播者推上被告席。
来自法院的信息
这次开庭之前,由于工作关系,我不止一次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凤鸣了解案情。她比划着说,双方都还在陆续送材料,从目前情况看,西方对立情绪严重,缺乏调解的基础,“当然,我们要不断劝说他们和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就果断判决。”
我向她询问为何拖了一年零九个多月才开庭?“因为案子涉及武术、佛学、医道及新闻、影视、部队训练等方面,地域牵扯四川、河南和上海、浙江等省、市。”这位年过半百的女法官笑道,“名人官司社会影响大,加之双方送交的材料也多,审阅材料需要时间。”她还说,四川省江油市(海灯出生地)海灯武馆也来法院投诉,认为海灯法师和馆长范应莲的名誉受损害,对武馆的声誉直接相关。“该馆以法人资格参诉,案子将会搞得更复杂。”再者,海灯法师已圆寂,其徒弟范应莲可否代师起诉?而且,敬永祥在答辩中提出了管辖问题,认为原告诉及对象涉及四川省内江市和湖南省,远远超过成都市管辖范围,属于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李凤鸣说 , 对 于 这 些 法 律 程 序 问题,他们已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到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四点,大意是:一,指定成都中院受理此案;二,对海灯武馆起诉,不宜受理,不增加原告;三,范应莲有维护自己名誉和海灯名誉的诉权;四,对出庭被告人也作了明确答复。以上就是我所了解的法庭帷幕所以迟迟拉开的背景。
为什么又沉寂下来
此次法庭3天公开审理后,一度冷却的热门官司又顿时沸腾起来。但是,此间主要报纸和电视均未公开报道,形成法庭热烈和宣传冷清的强烈反差。所以如此,是因为四川省委领导同志及时发了话,在法庭未作出判决之前,要新闻单位对这个社会敏感问题不作宣传,以免见仁见智而扩大争端,影响社会安定……
据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已赴与案争焦点有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调查,认真检查事实和证据。他们透露,待准备就绪后,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撩开这桩当今武林最大公案的层层雾纱。
而讼战双方,无疑正在加紧研究下次出庭的战略战术。
网络编辑:mera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