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古多数决原则的痕迹
中国上古自不存在欧美式的近代民主政治,甚至也没有形成古希腊、罗马式的古典民主政治;但若说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过古典民主的观念乃至制度,则是可以成立的
责任编辑:刘小磊
今日中国人所知所行的多数决原则(Majority Principle),也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观念,当然是西方的舶来品。但神州万里,往史千年,中国人的头脑中就从未萌生过类似的思想吗?
前些时候,读到美国政治学家海因伯格(J.G.Heinberg)《多数决原则的历史》(1926)的译文(张卓明译,载《法史学刊》第二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触发了我的联想和探索,遂对中国古史中的多数决问题作了初步的文献搜寻。因为研治之日未久,积累之功未深,而且此课题又少所依榜,自不可能周到;但考虑到问题的重大,研究的缺乏,姑先草成此篇,以作投石问路。
研究史的回顾
对于中国古典民主问题的追溯,学界并非一无所论,但大都着重于思想层面,仅作思想史的梳理,而忽略了制度和规则方面——多数决问题,似乎就可算古代史研究的一个盲点。以我个人的涉猎,则仅知有以下数人而已。
严复1903年所译英人甄克思(E.Jenks)《社会通诠》(1900)一书,有“国家之议制权分”一章,对多数决有专门讨论,称之为“从众之制”:
用代表之治制,而操国家议制之权,则必先有一法焉,而后有以行其制也,则从众是已。夫从众,今日有议院之国所同用也。虽然今同,而云古即如是,则不可。古之民不识从众之义也……议院之从众,仅始于近古,前夫此者,未尝以众同为决议之物也。
可知甄克思认为,即使在西方,多数决也是近代才形成的制度。故严复亦承其义,在按语中表示:
宜乎,古之无从众也!盖从众之制作,必社会之平等,各守其轸畔,一民各具一民之资格价值而后可。……即今中国,亦无用从众之法以决事者。
但甄克思又自相矛盾地指出,古代社会有一种“哗噪之选举”:
其始之出占,非若今之书名投匦也,众各呼其所举者之名,为哗噪,所众举者,其声洪以闻,所寡举者,其声微以弱,此其以众蚀寡之道也,其法之粗如此。……效战陈之行列,而料简其人数,此亦古法也。
通过双方呼声的大小以分胜负,是为呐喊(shout)法;通过分行计算人数的多少定胜负,是为分列(divide)法;两者都是多数决的原始形式。这就意味着,多数决原则虽在近代西方始大行其道,但却不能说仅仅是近代西方的产物。
以西方民主观念和制度为参照,发掘本土相应的史迹,是近世以来中国思想家一种自然而然的思路——梁启超作于1896年的《古议院考》是如此,作于1922年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仍是如此,他在书中引用了《左传》所记栾书(武子)的对话,并说:
……读此一段,可以知吾先民对于“多数取决之制度”,作何等观念。多数取决,为现代议会政治一铁则,良无他道足以易之。……栾书之言谓两善相均则从众,果能如此,真可以现出理想的好政治,独惜言之易而行之难耳。(《先秦政治思想史》“前论”第三章)
又根据《尚书》、《周礼》、《左传》等书指出:
《盘庚》有“王命众悉至于庭”语,《大诰》《多士》《多方》等篇,一读而知为周公对群众之演说辞。以此推之,或如希腊各市府之“全民会议”。盖古代人少,实有此可能性也。《洪范》所谓“谋及庶人”,殆遵此道。……古代人民最少对于此三项大政(按:指国危、国迁、立君),确有参与之权利。此种方法,在人口稍多的国家,当然不可行,故战国以后,无得而稽焉。要而论之,我先民极知民意之当尊重,惟民意如何而始能实现,则始终未尝当作一问题以从事研究。故执政若违反民意,除却到恶贯满盈,群起革命外,在平时更无相当的制裁。此吾国政治思想中之最大缺点也。(《先秦政治思想史》“前论”第三章)
梁氏的分析虽甚简略,但已挑明中国上古存在多数决观念,也存在尊重民意的观念,尽管这类观念有极大的局限性。后来顾敦鍒的《中国议会史》也沿袭了梁氏的见解(苏州木渎心正堂民国20年版)。
据我所见,对中国是否存在多数决原则一事,恐怕以萨孟武研讨最多最详。他曾将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G.jellinek)的Das Recht des Minoritaten节译成《论少数人的权利》(1895),此著远早于《多数决原则的历史》一文,对多数决的起源已有一定的论述(见《孟武自选文集》,[台]东大图书有限公司民国68年版);六十年代初他的《民主政治的本质》有“多数决的制度”一节,综述了多数决的历史,实际上是多数决在西方的历史——他征引的西学文献,除了前述甄克思、耶利内克的著作之外,也已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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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莫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