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中国医改要纯从病人的利益着手

天下没有出得起钱而找不到适当医疗服务这回事。让市场的竞争顾及穷人的疾病,有钱的不可能不被顾及。这是我敢赌身家的另一个张氏定律了。

中国的医改要集中在维护病人的利益来处理。尤其是穷人,因为对有钱的人来说,医改怎样乱改一通也为祸不大

发表了两篇评论中国医改的文章,本来不打算再写,但网上读者回应多,其中不少出自医生或曾经学医的。他们说实情,讲道理,反映着中国的医改是刻不容缓的。

两期前写医改的题目是《医疗改革是大难题》。医改永远是大难题,而中国有13亿多人口,绝大部分遇上重病没有钱求医,难上加难,要怎么办才对呢?如果中国的医疗是一盘生意,可做可不做,我会建议北京的朋友不要染指。问题是见死不能不救,而明知机会近于零,心底里我还是希望贫困的同胞可以得到一点适当的医疗照顾,说不定健康可让他们在事业上杀出生机。

人多资源少的头痛问题不论,医疗有两大困扰:其一是顾客(指病人)一般不知道购买的(指医疗)是什么,为医者的欺骗行为容易发生;其二是医疗这个行业,历来利益团体繁多:从医生到护士到医院到官员到药厂到药商,都有他们的利益要求。这样一来,医改会容易地得到分饼仔的效果。相近的情况世界各地都有,而惯于论关系、说台底的中国,分饼仔恐怕是医改的必然效果。

我认为考虑到中国的局限,人家怎样办北京不要管。北京要完全不管任何团体的利益,只集中于病人的利益上细想。经济理论说,只要病人的利益获得维护,有关医疗的各行各业也会得到维护。这正如市场上的任何产品,只要消费者满意,所有产出及提供产品的人的利益都会得到适当的回报。利益团体各谋政府保护是惯例。在中国面对的局限下,减低医疗的成本对维护病人利益有关键性,维护利益团体是背道而驰的。

这就是说,任何略带奢侈的制度都不要考虑。

我反对医院公立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例子。香港今年的公立医疗预算是333.8亿。这大约是人均每年4800元。香港的公立医院也收费,收廉费,而他它私营的医生及医院的成本是没有算进去的。说过了,香港的公立医疗办得好,但成本那么高,是否过于奢侈了?以中国13亿多人口算,那是每年6万亿。这样花钱,炎黄子孙不会病死,而是会饿死的!

当然,中国搞公立医疗费用不会那么高,但廉费的公立的恐怖,一言难尽。20多年前,香港还未搞奢侈公立医院的时候,我的儿子在跑马地给汽车撞倒。我在场,当然紧张。警察先生指明要到邻近的公立医院才可以落案。到了该院,我和儿子等了整整3个小时才获得医疗人员照顾。如果儿子有内部出血,早就一命呜呼。公院人士说要排队,急不来。这是公立。私立的既可省钱,也较有效率,出不起钱的可由我提出过的医券制帮助,也有其他不影响私营效率的补助穷人的方法。

目前国内盛行的一个医疗建议,是医药分家。就是说医归医,药归药,不要让医生兼卖药。当然有道理,因为医生卖药,可以赚医费之外再赚药费的回扣。不止此也,好些医生隐瞒着用的药是何物,从而隐瞒病情,好叫病人多光顾。医德如斯,夫复何言哉?

问题是如果医药分家,责任的划分会出现问题。治不愈,或弄死了病人,是谁负责的?美国的医药分家是个成功例子,但对中国来说也是过于奢侈了。美国的药房一律有药剂师长驻,而拿得药剂师的文凭,所需时日跟拿博士差不多。一个药剂师每小时的薪酬50多美元,当然会算进药价那边去。目前的中国不仅不可以有这样的奢侈“享受”,而从劳苦大众的角度看,医药可以用原料(generic)医药就用。这里那里节省几块钱,可救命无数。

我不反对医药分家,而是认为分与不分的选择,要看效果相近的哪方面的成本较低。北京的朋友聪明,只要能漠视任何团体的利益,他们会想出其他好办法。重点是治疗有所失误时,我们要能清楚地鉴定是谁的责任。医生兼卖药,药是何物?是何价?是哪位药商供给的?有回扣吗?这些问题一律要说明。我也认为造假药的要以造假钞的刑事处理,卖假药的要视为与推销假钞同等的罪。

所有医疗服务皆私营不足够。我们需要的是所有私营的服务都有足够的市场竞争。我不要听到任何言论——其实是借口——说这里那里政府要管,从而促成垄断或寡头竞争的情况。这些言论我听了数十年,拆穿了西洋镜,都是为了维护某些团体的利益。

当然,我们不可以让资历不足的行医,或容许瞒骗的行为,或让频频犯错的医生或医护人员或医院逍遥法外。但我深信,只要权利界定得清楚,市场的竞争会大量地减少这些不幸情况。我也认为政府要做的,是大量提供疾病的普通常识,强迫医疗行业公开他们销售的是些什么。

很不幸,在医疗上中国要顾及很多人,而我却想不到任何理由因为人穷所以命贱。我不同意好些关于人权的言论,但不认为自己的生命比穷人的珍贵。既然生命的本身没有贵贱之分,中国的医改要集中在维护病人的利益来处理。尤其是穷人,因为对有钱的人来说,医改怎样乱改一通也为祸不大。

天下没有出得起钱而找不到适当医疗服务这回事。让市场的竞争顾及穷人的疾病,有钱的不可能不被顾及。这是我敢赌身家的另一个张氏定律了。

(刊登本文已经作者授权,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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