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醉酒死亡事件,同桌饮酒者有无责任?劝酒应看有无物理性强迫 | 快评

若是从“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负其责”之原则出发,对所谓劝酒行为,是应该做进一步解析的。开席,有人提议大家一起干一杯,算不算劝酒?口头上的劝酒,如说一段祝酒词,然后要求两人干一杯,算不算劝酒?碰杯之后,说“感情深,一口闷”,或说“我先干为敬,你随意”,算不算劝酒?这些是酒席上常见的场面,逻辑上当然算劝酒,但要求劝酒者承担被劝酒者醉酒死亡的责任,是很苛刻的。因为被劝酒者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喝与不喝、喝多少,最终是由他本人决定的。至于说“盛情难却”或“抹不开情面”而不得不喝,其实内心不想喝,那并不是物理性的强迫,不能界定为“强迫性劝酒”。

相对而言,灌酒则是物理性的强迫,被灌酒者若出现身体状态,要求灌酒者负责是合理的。

责任编辑:辛省志

近日,山西省晋城市中院发布2023年度典型案例,其中一桩醉酒死亡案引发公众关注。一名女子为发泄情绪发朋友圈邀约喝酒者,两次共与7人喝酒后醉酒窒息死亡,家属将7名同饮者告上法庭索赔30万而被驳回。此案及此类案件所涉的法理,值得剖析和正本清源。

此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女子郭某为发泄情绪,先后喝了两场酒。第一场:她联系赵某一起喝酒并在朋友圈找人一起喝酒。王某看到后发出邀请。晚间,王某等5人吃饭期间,郭某与赵某前往参与酒局。第二场:郭某与赵某离开前往另一饭店继续喝酒,途中联系郜某。三人喝酒过程中,郭某醉酒。赵某、郜某将郭某送回家中交由其丈夫照看。

丈夫见郭某入睡,便与友外出散步一个半小时;回家后发现郭某情况不对将其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亲属将共饮的7人列为被告,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首先,毋庸讳言,在司法实践上,不乏有这样的案例:你劝酒了甚至只是与人同桌共饮或吃饭,然后出现了醉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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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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