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正处于历史性的变革中。变革之际,金融业还存在哪些立法空白?哪些法律法规尚有漏洞需补?监管滞后于市场之处,如何借鉴海外成熟经验?2024年两会期间,金融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此建言献策。
两会金融界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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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张毅:AI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新课题
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水平均居世界领先水平,可以把互联网领域成熟有效的监管经验借鉴到人工智能领域,构建人工智能算法治理体系,弥补监管体系空白。 金融机构对于最前沿的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技术“既爱又怕”,既希望通过科技赋能实现商业模式上的迭代进化,又担心技术失控给金融机构带来新的风险隐患。 人工智能也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新的课题。金融机构一旦发生被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攻击,诸如利用人脸识别或人工智能技术冒领储户存款,损失谁来承担?谁有举证义务?这些问题现实且棘手。 -
全国政协委员赵柏基: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亟待一体化|两会金融界之声
当前的数据资产估值方法还是基于传统的估值理念和方法,未来可考虑引入更多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估值的准确性和效率。 唯有在政策、平台和参与主体等方面打通重要“关节”枢纽,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交易,才能充分释放其价值,具备国际竞争力。 需要加强各地交易所在规则、流程、信息等方面的协同与互通,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易规范,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场内交易。 -
存款保险如何让存款更安全?|两会金融界之声
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仅发挥了风险早发现、早纠正作用,还在处置部分中小商业银行风险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中,由于存在信息共享不足,且受限于《存款保险条例》限定,存款保险机构可直接收取的信息较少,制约其在风险警示、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如何做到第一时间识别风险?真实、准确的财务数据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快速行动的前提。 -
汇丰银行主席王冬胜:良好的科技金融生态绝非一蹴而就|两会金融界之声
中央层面成立跨部门专家小组,应包含国务院主管科技、经济、金融等部门,同时应吸纳不同类型的科技龙头企业和全链条金融机构代表参与。 应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先导,通过科技项目推介、差异性监管措施、政府税收优惠及保险等政策补贴、项目退出机制完善等方式鼓励并吸引民间和海外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和转型。 监管机构对于向科技创新和转型提供金融支持与服务应实施差异化、制度化的监管措施,以及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 -
全国政协委员何杰:制定转型金融标准迫在眉睫|两会金融界之声
如何在“非绿”的企业中,有效识别出具有意愿、技术和能力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主体,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 未来,拓展绿色产业认定范围,标准制定和产品创新是一个开端。建立配套的统计标准、监管及激励机制,形成一个“工作闭环”,则是保证相关绿色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挑战。 以标准化方式提高金融市场可持续信息的透明度,解决金融市场产品的可持续信息披露不一致性,避免绿色投资产品发行时的“漂绿”行为。 -
避免资金沉淀空转,针对性措施或将出台丨报告解读
货币政策在应对当前复杂的外部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时,被寄予更高期望。 从本次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这一问题可以确证,最高层显然对此问题有了充分和清醒认识,一系列针对性的举措已经或即将出台。 融资增信对应的是财政贴息,风险分担暗指省级担保,信息共享意味着将有更多信息资源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放。 -
田轩:利用人工智能,将金融伦理认知实时纳入注册考评|两会金融界之声
对标金融强国目标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使命,我国金融学科教育仍存在重知识、轻文化;重理论、轻实践;重技能、轻规则等一系列与当前中国金融业发展不匹配的短板。 目前我国金融从业人员入职、人才认证考评体系对于金融伦理的考核内容分值权重相对较低。与此同时,金融机构鲜有专门金融伦理相关“把关人”岗位设置。 早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华尔街发生的一系列金融丑闻后,西方国家即开始关注与重视金融企业伦理。美国90%以上的商学院(管理学院)在企业伦理学领域开设了相关的课程。 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手段对从业人员的金融伦理认知实时纳入职业注册考评。 -
“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被首度提及,如何实现?| 报告解读
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意味着要彻底告别过去“政策市”的监管思维,切实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 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应从根本上大力完善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投资者保护,提升投资者教育的水平和效果。 对标“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这一目标,“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是根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是关键抓手。 -
“双赢”的保护制度,个人破产改革为何步履艰难?|两会金融界之声
试点初期,如果个人破产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草案能在未来5年内实现债务本金100%清偿,绝大部分金融机构能表决“同意”。但2023年后部分金融机构态度有所转变。 有关金融机构普遍反映,他们对于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回收个人贷款的比例表示高度肯定,但因受制于有关规定及总行内控考核制度等因素,无法主动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就个人金融债务进行弹性灵活的展期、减免或豁免。 建议有关部委支持推动《贷款通则》及有关个人贷款不能减免的规定在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暂停适用,并建立个人破产贷款相关的免责或豁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