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社保局垫付工伤赔偿,“打官司是必经之路”?
“说是垫付,其实就是社保局出了这笔钱。追偿就是走一个流程而已。”社保局不理解,为什么参保企业交的钱,要用于赔偿没参保的人。
“我们先不予支付,等对方起诉我们。法院强制就支付,没有强制我们肯定不支付。”打官司已成为先行支付的必经之路。
“不管有没有争议,先行支付已经成为法律了。”在周立太看来,社保局跟用人单位追偿、政府监督企业参保等责任,不能转嫁给劳动者。
责任编辑:谭畅
官司打到第五年,罗维才知道自己要告的,是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2018年6月,罗维的父亲罗尚军在上夜班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位50岁的采油工人,生前受雇于陕西延安的安塞京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塞京山)。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
事发后,安塞京山拒绝赔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社保局垫付的钱,最终由用人单位偿还。
这项政策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意在保护未参保的工伤职工。罗维的代理律师周立太依此提出,既然安塞京山拒赔,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理应先行垫付这笔钱。
面对突然的索赔,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相关负责人闫涛有些摸不着头脑,他们此前从未处理过先行支付的案子。“为什么参保企业交的钱,要给没参保的人赔偿?那这样下来,是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不参保了?”
这不是一家社保局的困惑,多地社保局向南方周末记者反映,“先行支付”在实施层面一直存有争议。“每个地方解读都不一样,”2023年7月,四川一家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坦言,“说穿了,我们作为经办部门,都不想支付。”
双方拉扯的局面时常是:社保局要么称没钱支付,要么有钱也不想支付;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坚持依法索赔,就只能一路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社保局到底该不该赔,当把这个决定权交给法官时,他们或许也犯难。一位审理过多起先行支付案件的法官向南方周末记者感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一场法理与情理的衡量。
谁能申请先行支付?
罗尚军离世第三天,周立太接下了这个案子,开始准备与安塞京山的劳动关系仲裁,争取工伤赔偿。这场官司,一打就是5年。
前3年,经多次仲裁,仲裁机关认定罗尚军与安塞京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延安市社保局对应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最终经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安塞京山支付76万元赔偿。
罗维迟迟没有拿到这笔赔偿,因为安塞京山的老板不见了。“我们到他公司去没人,只有一个房子,挂了个牌子。其他什么都没有,去他老家也没有人,根本找不到这个人。”
2022年12月7日,陕西省志丹县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经查被执行人安塞京山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罗维一方也提供不出该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根据陕西省政府的规定,延安辖区社保系统归市局统筹。次年6月,罗维找到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要求其垫付工伤赔偿。
“先行支付”主要的法律依据除社会保险法第41条外,2011年起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也规定,工伤职工如遇用人单位被吊销或拒绝支付的情况,都可以向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在周立太看来,依据上述两项法律,罗维一家已经具备先行支付的申请条件。但在2023年6月26日,他收到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的回复是:不予先行支付。
对此,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相关负责人闫涛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社会保险法第41条中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指“企业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且工伤职工也未参保”。按此说法,只有企业和职工均未与社保局建立参保关系,才符合先行支付的前提。
“我们查了工伤保险系统,看到安塞京山参保了,至今还在参保,只是没有给罗尚军参保。”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认为,罗尚军工伤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第41条;该公司未注销,也不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
“这种解释,我还是头一回见。”这几年,周立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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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