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先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再也不怕买到烂尾楼了?丨快评

购房者被赋予的最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实际上更严格了:旧批复只要交付商品房的大部分款项(51%?)就能享有这一权利,新批复要求必须交付全款才行,这意味着没有交付全款的购房者不能享受这一权利。一些购房者面临一个两难:自己已经交了一个首付,也明明知道这个楼盘已经烂尾了,这时候怎么办,是损失一个首付认栽出场还是付足剩余的房款以获得这个最优先受偿权(拿到房子)?

责任编辑:辛省志

自2023年4月20日起,最高法《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施行。舆论普遍解读为:若买到烂尾楼,法律最优先保护购房者的权益。这种解读大致是对的,但有必要从内在逻辑出发进一步精确阐释。

这个批复回应的是河南省高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针对的问题看标题就一目了然。设想一下,某房企开发的商品房烂尾了,那就有很多的债权人要求清偿:付了首付的购房人要退钱;既付了首付、又办理了按揭的购房人要退钱或收房;有这些商品房抵押权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收回本息,垫资的建筑商要收回工程款,其他供应商要收回账款,本企业员工要讨回拖欠的工资与社保金,等等。那么,这些商品房或对其进行处置、变卖之后所得的价款该首先分给谁,若有剩余,再分给谁……说到底是一个清偿顺序的问题。

是不是首先应该支付本息给银行呢?似乎是的。现行民法典物权编第394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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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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