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妇女案为何难认定强奸?学者:司法解释应明确判罚规则

2022年以来,拐卖妇女儿童事件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采取诸多行动。例如,全国刑侦部门在2022年6月起开展的“百日行动”中侦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1人。最高检近两年间起诉拐卖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人数比前两年上升16%,其中发生在五年前的积案占31%。

上述相关数据也意味着,新近发生的拐卖、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案件也占相当一部分比例。有报道显示,2023年初,山西临汾襄汾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拐卖妇女案,3名犯罪嫌疑人将智力残疾的受害人拐卖到山东,非法获利1万元。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拘留。

今年三八妇女节前夕,最高检印发文件,提出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

当前涉及此类案件的数罪并罚的情况如何?根据已有的统计数据,在356个收买妇女判例中,只有18例判处数罪并罚,占比仅为5.06%。在此类案件中,是否认定强奸很受社会关注。有研究表明,有长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等情形,法院一般不惩戒强奸等行为。

有学者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通过对后续罪行的数罪并罚来实现体系性追责的立法设计,在实践中难以奏效。对于强奸等后续犯罪在证据收集以及刑事证明上的难题,有业界人士建议,可以通过刑事推定或者综合印证的方式来加以解决,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确立相关证明规则。

4月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一审宣判,认定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认定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董志民、时立忠、桑合妞、霍永渠、霍福得表示认罪、悔罪。新华社记者季春鹏摄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百日行动已侦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24起,抓获321

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力度,2022年,多个部门开展相关行动。例如,2022年3月,公安部会同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部署在全国组织开展新一轮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零容忍”打击拐卖犯罪。

此外,公安部在同年6月底开展的为期100天的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中,也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行为列入重点打击对象。据报道,行动开展一个月后,公安部公布全国5000余个免费采血点信息,规定免费采血工作不受户籍地域限制,被拐妇女儿童父母、疑似被拐及身份不明人员可到采血点接受免费采血。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截至2022年8月5日,全国刑侦部门在“百日行动”中侦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1人,找回失踪被拐妇女儿童153名。

2023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检察机关2021年起协同公安机关以专项行动深挖历史积案,两年间起诉拐卖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3152人,比前两年上升16%,其中发生在五年前的积案占31%。

这意味着,也有一部分案件属于新近发生。报道显示,2022年11月,陕西延安富县公安局成功侦破省厅挂牌督办的系列拐卖妇女儿童案,解救被拐卖妇女3名,抓获嫌疑人2人。2023年初,山西临汾襄汾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拐卖妇女案,3名犯罪嫌疑人将智力残疾的受害人拐卖到山东,非法获利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三八妇女节前夕,最高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提出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

判例研究

有长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等情形,一般不惩戒强奸等行为

就收买妇女刑罚是否偏低,法律学术界曾有过密集讨论,并形成了“维持现状”和“支持加重”两种观点。前者认为,收买妇女通常伴随强奸、暴力、拘禁等多种行为,数罪并罚后实际可判处年限并不低。

但随后,新发表的实证研究指出,这种观点与司法实践现状严重不符,司法实践罕有数罪并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郭旨龙在论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刑的实证研究与理论反思》中,分析了判案日期截至2022年2月的356个收买妇女判例,其中只有18例判处了数罪并罚,占比仅为5.06%。

此类案件中是否认定强奸很受社会关注,但司法实践中存在模糊和争议之处。郭旨龙等人分析,这些与强奸或非法拘禁数罪并罚的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为被害人与收买人共同时间较短,且均未生育子女,对比大量的未数罪并罚的案件中妇女往往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较长时间或已生育子女,可以推断,若被害人被收买后没有在短期内被解救,法院一般不会对后续强奸或非法拘禁行为进行惩戒。

来自检察系统的一篇文章,提供了观察这一现象的内部视角。2011年由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作者发表的一篇短文《收买精神病妇女并同居的行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称,对在收买被拐妇女的过程中或收买之后,有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行为伤害被拐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强调适用数罪并罚,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被拐卖人合法权利。但这里的强奸行为强调“强行与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突出了对行为人客观行为方面的要求。即是被拐卖人为丧失性自卫能力的精神病或痴呆妇女,构成则仍然要求以奸淫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如果不是以奸淫为目的,而是以婚姻为目的与被收买的精神病或痴呆妇女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则不宜认定为强奸罪,更不能适用数罪并罚。

去年发表的、来自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研究也指出,部分判决对从宽量刑的适用不合理。例如,在一起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中,法院采纳了辩方“被告人与花钱买来的媳妇强行发生性关系,与其它强奸罪相比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难以认定强奸等罪行

司法解释应明确判罚规则

为何强奸等罪行难以认定?郭旨龙等人分析,数罪并罚设计难以实现存在证据和证明问题。

郭旨龙解释,除去为数不多短期内被解救,大部分妇女会在收买家庭生活较长时间,且收买地一般偏僻落后,为被害人更名改姓,办理婚姻登记有漏可循,很多收买人会与被害人登记婚姻关系,已经生育的情况下,妇女往往自愿继续生活,不会供述后续恶行。这是因为妇女在收买家庭停留时间久了,即使持续性被殴打、看管或强奸,出于生存目的,会选择将与收买者的关系正常化、接受收买家庭的牵绊。

论文还提到,即使妇女愿意供述,也存在证明方面的困难,妇女被收买后,无论是被殴打、强奸或非法拘禁,有关事实往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证明,而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在乡土关系中,村民们往往也不愿作证;如果妇女与收买者共同生活较久,则更是如此,而仅凭被害人陈述难以达到刑事责任的证明标准。

“但上述事实和原因也不能否认强奸、拘禁等行为不存在,更不能否认收买行为本身的罪恶。收买是后续行为的阀门,甚至可以说,收买行为几乎包含着后续恶行的必然性。司法实践中少见数罪并罚就足以说明,通过对后续罪行的数罪并罚来实现体系性追责,这样的立法设计在实践中难以奏效。”作者写道。

谈及此,前述来自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的论文认为,需要强调对后续重罪的刑事追究,即使收买方与被害妇女、儿童形成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并不能掩盖或改变已经发生的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事实,对于实施了后续重罪的行为人必须严格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断。

该文章还强调,对于后续犯罪在证据收集以及刑事证明上的难题,可以通过刑事推定或者综合印证的方式来加以解决,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对相关证明规则予以确立,促动法官摆脱对法律规范的机械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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