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门”不破,“取保难”难解丨法眼

司法是一门科学,制度设计必须尊重司法规律、办案规律。认清了这些,或者说与公众解释清楚这些,公众心理才会转变,并且反过来促进“取保难”的解决。

责任编辑:钱昊平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宪法主题公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浮雕。 (人民视觉/图)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近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这句新话引起热议。乐观者认为,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从“可以”变为“应当”,再次传递出最高司法机关少捕慎押、试图破解“取保难”的信号。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任何刑事司法议题的破解,固然离不开新规的催化,但又不是哪部新规可以一蹴而就。具体到“取保难”,在笔者看来,破题之道依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激活某些沉睡的法条,注重收集、审查“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证据,二是优化考核制度、容错机制以及办案模式,破除取保候审环节的“隐形门”“玻璃门”现象。

“社会危险性”靠证据还是靠推测

从文义上看,新规中取保候审的核心条件是“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对此,实务界一个担忧是,“足以防止”及“社会危险性”都难以界定,办案人员裁量空间过大,易使新规再次落空。

其实,在刑事司法中,“足以”一词并不陌生。例如,抢劫罪中的暴力,通常指高度暴力,需要达到足以压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乘客殴打司机,必须足以使司机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大千世界,纷繁复杂,我们难以找到一种绝对客观的标准,彻底杜绝“足以”这种主观判断。我们只能要求,由于“足以”体现的是具体危险,而非抽象危险,因此需要用证据来证明。

吊诡之处在于,对于事关定罪量刑的、案件实体中的“足以”,办案单位至少知道收集、审查相关证据,而对于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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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解树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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