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暴发生后法律如何出场? 法学、传播学者跨界对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对涉及公共性事件或者公共性人物的网络暴力,刑法应当谨慎介入。而对涉及纯粹私人的网络暴力,由于直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强化刑法的保护。
清华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昌凤:当人类把治理都交给机器时,难免使得有的治理变成一种去语境化的野蛮处理。
责任编辑:钱昊平
应对网暴,网民有了更多应对方式。
2022年11月4日,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其中提到,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严防网暴信息传播扩散,依法从严处置处罚。
其中,在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方面,要求平台面向用户开辟相关功能。包括设置一键防护功能,优化私信规则,对接收陌生人私信附加数量、时间、范围等限制,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拒绝接收所有私信;建立快速举报通道,在网站平台评论、私信等位置设置网暴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等。
同一天,适逢南方周末报社联合北京市律师法学研究会,在中国律师博物馆举办“如何让互联网世界更清朗”为主题的研讨会,邀请法学、传播学学者以及办理过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律师,就互联网平台如何落实平台治理责任,如何在传播过程中提升内容把控质量,以及社会相关行业及主管部门如何协同推进等话题进行探讨,以下为发言内容摘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应区分公、私领域
目前刑法领域中对网络暴力处理,总体来看,在公共领域中比如涉及公共信息方面或英雄烈士等,更可能发动刑事追责,使用的是公诉程序,且处罚比较重。对仅涉及私人权益的情况,往往是以自诉程序为主,一般较少处罚,且处罚较轻,多数是判缓刑。
有观点认为,对私人领域的情形应该只适用民事诉讼,这种观点忽视了网络社会的结构性特点。网上匿名,而且传播范围特别广,侮辱、诽谤所带来的影响,跟传统线下方式相比,对当事人造成的危害是以往不可想象的。与此同时,个人在取证能力方面要弱很多,几乎无法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刑法不介入,就意味着降低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
另外,还有观点认为说要考虑宪法规定的对言论自由的保障,这种观点有合理性,但不分场景泛泛强调也存在问题。我认为,应该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对涉及公共性事件或公共性人物的网络暴力,刑法应当谨慎介入,做比较宽松的处理。而对涉及纯粹私人的网络暴力,由于直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强化刑法的保护。
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姚佳:网络暴力的法律评价标准要明确
法律是有预期性的,行为人需要知道自己的行为要承担什么后果。当“网络暴力”本身在法律上还是个不确定概念时,就存在几个问题:当网暴发生后,法律要不要出场?如果法律要出场,以什么方式出场?没有相应法律评价标准的话,就可能会使不同主体陷入不同认识的矛盾之中。
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的评价标准,一旦有人指出某一言论属于网络暴力,那对于平台来说,它最为保险的方式就是删除相关信息。如何判断,平台可能会根据一定的数量指标,比如1000人点赞或1000人跟帖等,这被认为是造成了一定规模的集体行动式的网络暴力,那可能就将相关信息删掉。实际上,还是要有效区分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批评言论和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暴力,如果二者界限无法分清,很多人可能也确实就不愿意参与到网络互动之中,甚至可能会造成集体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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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柔翡 校对:星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