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驱逐令”到“工作许可”加拿大对赖昌星案“两面三刀”?
在加拿大人看来,外国的逃犯,不该在加拿大饿死街头。给他们工作许可,一来使其自食其力,二来减轻这些人长期滞留而带来的加拿大纳税人的负担。
责任编辑:邓科 郭力
在加拿大人看来,外国的逃犯,不该在加拿大饿死街头。给他们工作许可,一来使其自食其力,二来减轻这些人长期滞留而带来的加拿大纳税人的负担。
如果针对赖的“遣返前风险评估”实际上已经作罢,评估人至今无法说服法官,赖昌星回国后没有风险,那么,赖在加长期居留就很有可能成为事实。
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在滞留加拿大近10年后,获得了“工作许可”,引起一片哗然。
赖昌星在加拿大一不是移民,二不是难民,三不是特殊人才,而是长期受到国际通缉、又被加拿大政府确认要驱逐出境的外国逃犯,加拿大为什么会向这样一个不受欢迎的外国人发放工作许可?这是否意味着赖昌星得以长期居留加拿大?赖案卡在了哪个关节点上?
加政府“驱逐令”为何无法执行
加拿大政府发给赖昌星工作签证,依据的是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条例》。根据其第206条的规定,已经进入加拿大的外国人,如果没有工作就不能自 立,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获得工作许可:一是已经提出避难申请,但加拿大政府对其申请尚未做出决定;二是加拿大政府已经拒绝其避难申请,而且下令将他驱逐出 境,但政府发出的驱逐令因故无法执行。
显然,这次加拿大政府决定发给赖昌星工作许可,符合第二种情况。那么,又是因何故,驱逐令无法执行呢?
加拿大政府从1999年抓捕赖昌星之日起,一直要将他驱逐出境,遣返回国。然而,从2001年起,赖昌星通过聘请律师同加拿大政府不断诉讼,尽管一再败诉,却也拖延了足够的时间。
2006年,加拿大最高法院驳回赖昌星提出的上诉申请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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