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中,应允许被害人律师更早介入丨法眼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因委托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身份,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时为辩护人,接受被害人委托时为诉讼代理人。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的权利。相比之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就能获得法律帮助。
(本文首发于2022年6月9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钱昊平
提到司法的标志,我们很容易联想到西方蒙眼持秤的女神和中国的独角神兽獬豸。迥异的外在形象,表征的却是法律一贯的精神内核——公平公正。
在我国现行司法程序当中,需要提升公平的地方还不少。比如,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晚于犯罪嫌疑人。
依照刑诉法,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因委托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身份,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时为辩护人,接受被害人委托时为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伤害的一方,也需要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特别是在刚刚遭受侵害后获得帮助的需求最为强烈,但这一阶段,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却不被认可,因而无法为被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
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在于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的权利。相比之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就能获得法律帮助,由律师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及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笔者认为,同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起跑线上就出现的权利不对等现象亟须改变,公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应提前到侦查阶段(包括立案阶段)。
差距逐渐拉开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立法变迁,但与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介入时间相比,其调整幅度仍然较小且相对滞后。
1979年刑诉法只是简单地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但并没有确立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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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蓁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