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有意售假药,医院也该担责任?
有人为这个判决叫好,有人拿这个判决喊冤。有人认为这个判决给患者维权带来了福音,有人则认为这样的判决只会迫使医疗界走向错误的方向……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实习生 卢丽涛
——“齐二药”终审赋权消费者引发各界争议
■民生维权
有人为这个判决叫好,有人拿这个判决喊冤。有人认为这个判决给患者维权带来了福音,有人则认为这样的判决只会迫使医疗界走向错误的方向……
这就是“齐二药”受害者胜诉的终审判决。这个判决应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事关患者和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的重大利益,其诉讼将可能深度影响中国医疗界和产品质量侵权诉讼。
2008年12月10日,距离最后一名重症患者任贞朝病逝周年祭还有一个月之际,“齐二药”终审。
但这一“中国产品质量侵权诉讼第一案”没有案结事了,广州中院36页厚的民事判决书成为新的争议点。
这宗官司由广州中院主管民事的副院长等5人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判决书中,中院论述部分达11页之多,它所关注的争议之处,医院是否为药品销售者、销售者在药害事件中的归责原则,也正是中国医疗纠纷的焦点问题所在。
当这些焦点问题在司法层面盖棺定论之后,它的意义已超出了个案本身。掌声响起之际,哗然之声也潮涌而来。
经典还是乌龙?
终审判决11名“齐二药”原告获赔350余万元,齐二药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简称中山三院)和另两家医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抽象的法律解释之余,舆论普遍认为,广州中院认定中山三院是药品销售者,受害者可以根据“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选择向药品生产企业,还是向医院索赔。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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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