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带来的用工成本及其分担机制研究

责任编辑:徐凡

育儿假是我国近年来新增的、旨在引导新型生育观念的一项福利政策,不但有利于缓解职业女性育儿压力,促进男女共担育儿责任,共同平衡工作与家庭责任,而且也有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提高育龄群体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对于个人、家庭、国家意义重大。

一、育儿假在国家和省级层面的具体规定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此后在国家层面至少已制定6个法律政策文件,鼓励地方开展试点、设立育儿假制度。例如,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及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20212030)》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均明确提出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进一步将“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提高到国家法律层面。

截止2022年4月底,全国已有27个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人口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下称妇女条例)或实施方案中,分别对育儿假作出了鼓励性或强制性规定。其中,江苏、宁夏、福建、重庆、青海、吉林6省对育儿假作出了鼓励性规定,例如,2018 年江苏妇女条例第26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安排男方在妻子产假期间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这是我国首个男性育儿假的地方性法规;2019年修订的宁夏妇女条例第28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宁夏作为我国首个设立父母育儿假的省份,对于促进男女共担育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福建在其妇女条例第14条也作出了与宁夏父母育儿假高度类似的规定。另外,重庆和青海在其人口条例中设立了鼓励性的育儿假,比如,重庆人口条例第23条规定,经单位批准,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10天育儿假,也可由夫妻一方休至子女一岁;青海人口条例第16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岁前每年给予各15天育儿假。再如,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

北京、安徽、甘肃等21个省均对育儿假作出5-15天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北京人口条例第19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又如,安徽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甘肃人口条例第18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此外,《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2022年)规定在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二、育儿假给用人单位带来数以万元的用工成本

调研发现,没有哪个父母不愿意多陪伴孩子,也几乎没有哪个用人单位愿意给职工放假并承担育儿假用工成本,该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育儿假落实情况并不理想。无论在实行鼓励性育儿假省份,还是在实行强制性育儿假省份,符合休假条件的男女职工休假比例普遍偏低,有假不能休、不敢休、不知休的情况非常普遍。究其原因,主要与各省条例未能有效建立育儿假成本分担机制密不可分。

作者对各省育儿假期间相关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来源梳理发现,除了广东规定“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湖北“鼓励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企业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外,有21个省均以“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育儿假视为出勤”等形式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北京、天津、江苏、青海4省未明确育儿假支付来源,基本可以推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于育儿假究竟会增加多大的用工成本,以往并无相关研究。本文根据各省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全口径月均工资,对育儿假带来的直接用工成本进行了相关测算。从全国平均来看,符合休育儿假条件的每对夫妻所在用人单位,需要为每个孩子承担1.78万元的育儿假直接成本,其中,社会保险费缴费成本平均为0.35万元、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平均为1.43万元。

分省来看,重庆男女职工在每个孩子6岁前,如果按照每年累计休育儿假10天计算,用人单位需要承担3.09万元休假成本,在各省育儿假成本中位居第一。即使按照“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测算,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3.05万元以上的用工成本。此外,吉林等6省育儿假用工成本在2万至2.97万元,北京、广东等20省育儿假成本在1.20万至1.84万元。从育儿假成本构成看,各省用人单位承担的育儿假假期工资是社保缴费的3.7-4.9倍,分省分项成本见下图。

育儿假带来的分省分项用工成本(万元)

在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中,国内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等三重压力,很多企业力争“不裁员”已实属不易,再为符合休育儿假条件的男女职工承担万元以上育儿假成本将勉为其难。

三、建立育儿假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的建议

如何既落实育儿假,又尽量不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离不开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本研究分别从立法、执法、普法三个维度,提出建立分担育儿假用工成本长效机制的对策建议。

首先,建议修改完善《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条例。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完善《社会保险法》中,一是突出国家及政府责任,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向生育保险基金投入适当经费;二是增加职工缴费责任,按照职工占单位缴费一半的比例确定职工缴费标准,并明确育儿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三是体现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通过增设罚则,规定不执行育儿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符合休育儿假条件但不能休假的投诉、申诉职工1.5倍的育儿假;对于已查实举报用人单位拒不执行育儿假者,可认定为见义勇为或给予物质奖励。省级和地市级生育保险条例参照《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其次,完善生育保险缴费系统并加大育儿假督查力度。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完善生育保险计费、缴费系统,增设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账户,并由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时,统一代扣代缴。同时,建议人社部门将落实育儿假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并加大监察力度,责令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限期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于有符合休育儿假条件但未休假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对于此类机关事业单位,责令限期制定并公布育儿假休假制度、审批流程,进行职工休假安排。

最后,加强对落实育儿假的普法宣传。建议将落实育儿假及假期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规定,纳入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培训,增强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意识和自觉性。此外,建议参考宁夏妇联2020年以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加强对“夫妻共同育儿假”宣传的有效方法,通过扩大宣传、提高育儿假知晓率,形成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新风尚,推动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落实育儿假,解除职工不敢休育儿假的后顾之忧。

(作者为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杨慧,博士)

网络编辑:赵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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