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没到案,违法所得如何没收?

第十八个国际反腐败日当天,最高检发布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指导性案例

责任编辑:吴筱羽

受贿超2.3亿元,境外房产有5处,将受贿所得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被称为“外逃巨贪”的长沙轨道交通集团原董事长彭旭峰贪腐受贿细节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2021年12月9日,第十八个国际反腐败日当天,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披露了“彭旭峰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

所谓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2012年刑诉法增设的新程序,即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未到案的情况下,没收其违法所得。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除了彭旭峰案,还有“百名红通人员”第三十三号黄艳兰,黄被依法没收贪污犯罪所得23套房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余万元、美元2.7万余元及利息。

2019年12月,被告人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在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最高检/图)

夫妇均为“红通人员”    

指导性案例中披露的彭旭峰,湖南娄底双峰县人。2010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梁淑怡 校对:胡晓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