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恶企业家获刑15年,曾被认定申请虚假仲裁却无法撤销
尽管2017年已认定案中3份仲裁存在“恶意和虚假”成分,但裁决至今仍然有效。因为认定之时离作出裁决的时间已超过6个月,仲裁委也没有撤销仲裁结果的权力。
责任编辑:吴筱羽
2021年10月9日,辽宁企业家王振国因犯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获判有期徒刑15年。
丹东市振兴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自2009年起,王振国指使手下招募社会闲散人员成立特保队,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行为,逐渐形成了以王振国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定王振国在大连市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涉案金额达3亿余元。涉案行为包括指使员工和相关人员共同虚构工程改造工程量,制作虚假的工程量签单,并通过仲裁裁决和法院执行的方式,侵占工程款。
其中有3份仲裁属于“恶意和虚假仲裁”,早在2017年底,大连市仲裁委已作出这一认定,并函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这3份仲裁涉及的案件,建议中止或不予执行。
案外人也曾以当事人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被大连市中院驳回。尽管已认定3份仲裁存在“恶意和虚假”成分,但裁决至今仍然有效。
此外,就丹东市振兴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已提起抗诉,检方认为,一审判决对王振国犯职务侵占罪重罪轻判,量刑畸轻。
超过6个月 仲裁委无权撤销
王振国曾任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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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汪亚纯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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