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可以委托给律师吗?
为维护个人金钱利益而非社会整体正义打官司,当然得依据现有的法律。但是,这种“依法行事”却可能已经背离了法应有的价值内容以及与正义相匹配的品质。
【事关美人】
2004年,约翰·爱德华兹作为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约翰·克里的副总统提名人,参加美国总统竞选。爱德华兹当时有亲民的清新形象,因为他经常强调在律师生涯中自己如何为普通小老百姓打赢他们的官司。
2004年7月14日,《纽约时报》刊载了一篇长文,对爱德华兹的“律师风格”作了评论,使许多美国人再次有理由去怀疑律师的职业道德。据报道,爱德华兹取得法学学位后,先给一位联邦法官当文秘,后为一些大公司当计时收费的辩护律师。1984年,他偶然接手一桩医疗事故诉讼案,他所代表的原告在接受戒酒治疗时因药物过量致残,胜诉后获得370万美元的赔偿。
爱德华兹总说,他是一个专为小老百姓出头的律师,主持正义是他的宗旨。但是,许多与他打过交道的人士都说,他打官司的动机其实是利而不是义。律师一般收胜诉者25%到40%的赔偿金。一位认识爱德华兹的法官说,爱德华兹总是只接那些最容易打赢、赔偿金最高的案件。《北卡律师周刊》编辑说,爱德华兹接手的案件中,有42桩赔偿金是好几百万美元的,还有33桩是近一百万美元的,只要看看数字就可以了。
在美国,诉讼成风,律师多如牛毛。律师是“法律人士”,但是法律人士越多,法律越复杂精致,却并不等于法治就越好。总统大选是法治的重要部分,在大选时,政治人物爱德华兹的“律师风格”成为一个公众焦点,表明美国人并不把法律人士想当然地当作法治的代理人。许多美国人甚至认为律师就是那些专门打官司的人,是造成当今美国社会人际关系金钱化的祸首。由于律师的介入,许多本可以通过传统方法调解和协商解决的人事纠纷都法庭关系化了。人际协商关系破坏,动摇了公民社会的法治理念和公正基础。
公民社会的法治理念,是以正义原则为基础的。法必须追溯到原有的正义本源,即法的实质正义所在。法是正义之法,不是苛刑恶法,不是帮助某些人以邻为壑、损人利己的条文。正义则是体现为法的正义,不是抽象的理念和主义。因此, ius(拉丁语中的“法”)和iustum(正义的)是紧紧交织在一起的。
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原先指“法”的词在英、法、意等西方语言中演变成指“正义”的词,“法”和“正确”就变成同一个意思。这种观念非常重要,因为法代表的是一个群体关于正义的观念,不是某个统治者所奉行的统治典律。法不仅指那些具有法的形式的规则,而且更指某种具体的价值内容,一种与正义相匹配的品质。
法和正义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可以从历史悠久的民间天理观中看出来。人们一般用“天理”来指某种公正的社会秩序。碰到特别邪恶的人和事,人们便会仰天而问:“难道没有天理了吗?” 在美国,关于正义的“天理”可以溯源到基督教的“自然法”,至今仍然保存在一般民众的传统道德意识中。因此,以邻为壑、损人利己的官司,就算胜诉、赢得赔偿,也被视为违背正义“天理”。
法和正义相互交织的情况在近世发生了很大变化,法不再是由全能全善的上帝或上天所赐予,而是由人所订立。但是,一直到今天,美国法庭入口的门上还是有这样几个字:“我们信从的是上帝”(In God We Trust)。
在现代社会秩序中坚持正义,必须弄清法是由谁制定的、怎么制定的、经由谁来解释等等。公民接受法治,同时也要求立法者和司法者自己先接受法治。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有制度的保证。在宪政国家里,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尽量通过立法程序使得“法的形式”能把握法的内容。法治制度,尤其宪政制度的诸多设计都是为了创造某种立法条件,使得ius(法)和iustum(正义的)仍然保持联系。
法治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经常会出现矛盾。在美国,部分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就是在不同性质的司法审判中运用不同的陪审规则。1995年,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曾在一场涉嫌杀害前妻及其朋友的审判中被判无罪而获释,后来又在民事诉讼中被判杀人罪名成立, 向受害人赔偿3300万美元。这两个不同的审判结果就是由于不同的陪审规则而产生。辛普森的无罪判决,与许多美国人心中的“天理”并不相符,检察官事后说,全世界都看见辛普森杀人了,就是法律没看见。
为维护个人金钱利益而非社会整体正义打官司,当然得依据现有的法律。但是,这种“依法行事”却可能已经背离了法应有的价值内容以及与正义相匹配的品质。2003年,美国学者奥尔森(Walter Olson)出版了一本题为《律师的统治:新的诉讼精英是如何威胁到美国法治的》的书,引起了许多讨论。奥尔森认为,美国法律中那些保护有关公民医疗、消费、食品安全等民事权利的条文原先是出于保护“小人物”的正义目的,体现的是法治国家的“公共精神”。但是后来却被一些“律师精英”用作个人发财的手段。诉讼者和律师的贪婪背离了正义的目的,大大提高了公共服务制度正常运作的经济成本,败坏了法治社会的信任机制和法治所应有的公正、真实品质。政治需要政治人士,但民众不能把民主国家的政治完全委托给政治家或政客。同样,法治需要法律人士,但也不能把法治完全委托给法律人士或律师。
(作者为台湾中正大学历史系教授)
网络编辑:老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