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结束后,他们面临养老困局
马永杰参与的多起诉讼中,当事人要求的并不是刑满释放后继续享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而是把此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按照企业标准办理退休,安度晚年。
山东一县人社局在法庭上回应,他们无法履责的原因是相关政策规定的滞后和缺失,“我们想办理也无法办理”。
“受到刑罚的人,依法已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其他不利后果。如果消除犯罪前的工龄,就意味着对以前劳动权利的否定和对养老金的剥夺,这实质是刑罚的扩展和延伸。”
(本文首发于2021年8月26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谭畅
南方周末记者刘怡仙为你导读。
程剑敏一直在等,等“群友”李洋的案子有个好结果。
2021年4月,李洋诉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由最高法提审。程剑敏想,如果李洋胜诉,自己或许也能因此领到养老金。
程剑敏61岁,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人,曾任县经济委员会的调度室主任,常年坐办公室。如果不“出事”,他将和同事一样,退休时每个月领到六七千元的退休金,过着还算优渥的晚年生活。
但2014年,他因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已被开除公职的他先后在纸厂打零工、和爱人开小饭店、给人看大门,勉强维持生活。
2020年8月,程剑敏年满60岁办理退休手续。这时候他得知,自己的工龄因犯罪清零,缴费13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被认可,仅剩出狱后6年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这意味着,他还要再工作8年多,才能满足15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而领取养老金。但此时的他双膝股骨头坏死,经过数轮手术,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每月还需支付八百余元的药费。
程剑敏逐渐知道,全国各地与他境遇相似的人有不少,其中一些反复信访或起诉人社部门。“我们交了养老保险,为何得不到基本的养老保障?”程剑敏这样问。
曾代理多起此类案件的律师马永杰认为,他们的窘境一方面源于受过刑事处罚的前科人员遭到排斥,基本社会保障权益不被重视;另一方面,也与养老金并轨改革过程中,对这一群体的政策缺失有关。
“群友”的期待
在程剑敏所在的抱团取暖微信群里,济南老人李洋是最重要的参考案例。
69岁的李洋自2012年开始便与当地社保部门反复沟通。近十年来,他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原济南市社保局)的诉讼历经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济南市中院、山东省高院的数次审理,至今仍无定论。
根据裁判文书网信息,李洋从1970年参加工作,1994年开始,他所在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00年7月,他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单位同期作出开除李洋的决定。服刑三年后李洋获得假释,开始以社会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算起来,到2012年5月底,养老保险刚好缴满15年零1个月。
但2012年5月,李洋年满60岁前去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办事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能获批,原因是李洋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李洋对此不服,于是起诉济南市社保局。
数次诉讼中,双方矛盾逐渐聚焦在工龄计算与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挂钩。济南市社保局认为,李洋被开除公职后,1994年到2000年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同时,这段有实际缴费的时间也不能算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他的个人缴费只能做退费处理。
济南市中院认为,济南市社保局拒绝为李洋办理退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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