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建议税收立法应由人大主导

我国税收立法“越权”严重,行政机关行使了本应由立法机关行使的课税权力,导致对公民私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犯。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实习生 范传贵

行政机关课税权过大,税收立法层级过低

财政部去年和今年的两次突然调整印花税税率的行为,被网民指责为“半夜鸡叫”。在11月21日北京召开的“公共财政法律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槿篱认为,行政机关税收调控的随意性过大源于税收立法层级过低。

当天,不少学者谈到,我国税收立法“越权”严重,行政机关行使了本应由立法机关行使的课税权力,导致对公民私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犯。

行政机关课税权过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元起提出,虽然中国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但仍没有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构成各主要国家宪政制度重要内容之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在我国宪法中尚未得到应有重视。我国宪法中惟一涉及税收的内容是第56条规定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没有规定纳税人权利的条款,也没有明确说明政府征税需要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和批准。

实际上,在现代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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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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