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谷”里的制毒者——化学专业毕业生涉芬太尼案
刘迪森等人均表示,自己不知道芬太尼是毒品。审讯视频显示,刘迪森对生产芬太尼类物质的各种复杂化学反应式脱口而出,但是被问及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制问题时,却经常一脸茫然。
法院认为,伍敏、刘迪森等人都具有大学文化,受过高等教育,并且还有在其他药物、化学公司工作的经历,比普通人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有更多的认知,应推定他们明知芬太尼是国家管制的精麻药品,是故意实施毒品犯罪。
(本文首发于2021年3月18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钱昊平 助理编辑 温翠玲
“您相不相信?有那么一种人,人很好、很简单,从来不惹事,突然有一天,在人生一切都有可能的年纪,所有的可能都被掐灭了……”
王丽是一个“制毒者”的妻子,其夫刘迪森是2016年武汉“8·25走私贩卖毒品”案主犯之一。案发半年前,刘迪森与前同事一起创业,因生产毒品芬太尼,公司被“一锅端”,警方在现场查获芬太尼二十多公斤,刘迪森等5人被捕。
芬太尼是一种麻醉药品,但它也可以被认定为毒品,根据法律规定,制造、贩卖125克以上,就可判处死刑。然而,作为大学化学专业毕业生,刘迪森等人均表示,自己不知道芬太尼是毒品。
5人案发时都不到30岁,其中只有两人成家。刘迪森被抓时,妻子王丽怀孕仅两个月,8个月后出生的孩子,至今未见过父亲。
2019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作为涉案芬太尼生产工艺的研发者,刘迪森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4人分获有期、无期徒刑,以及死缓。
刘迪森等人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刘迪森早年就读的小学、初中、高中曾出具证明,称刘在校期间品学兼优,为人善良。另有138人联名向二审法院“请愿”,称刘因年少无知而误入歧途,并无危害社会的本心,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宽处理。
“请愿书”未能起到作用,一年后,湖北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没有“藏着掖着”
在王丽眼中,刘迪森是那种典型的“理工男”:不抽烟、不喝酒,生活两点一线,惟一嗜好就是打游戏。
刘迪森读高中时就对化学感兴趣,获过全国化学竞赛三等奖。2011年,他从南昌大学应用化学专业毕业后,先去上海一家药业公司工作,2013年去武汉,成为武汉赛狮药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狮公司”)研发部的一名技术员。
据案卷资料,2016年4月,前同事伍敏、程生祥找到刘迪森,向他了解芬太尼的制作工艺。刘迪森当时在赛狮公司就负责这类产品的研发。
相关论文显示,芬太尼是一种麻醉药品,但其药理作用和毒品海洛因相似,滥用后会带来愉悦、欣快等精神感受,并具有成瘾性,联合国早在1964年就将其纳入相关公约进行管制。
在中国,芬太尼最早于1996年就被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这意味着它从那时起即被作为毒品严格管制。
辞职之前,程生祥也是赛狮公司的一名技术员。他所负责研发的是另一种物质——“U-47700”。
根据伍敏等人的供述,“U-47700”和芬太尼都属于“医药中间体”,是公司销售的主产品。
“医药中间体”是指用于药品合成的化工原料或化工产品,由于所生产的不是药品本身,所以并不需要药品生产许可证,普通化工厂即可生产。
不过,“U-47700”和芬太尼并不是普通的“医药中间体”,这两种产品还有一个更为专业的名称——“新精神活性物质”,它是指管制毒品化学结构经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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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