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前后对比照被商家用于宣传,法院:侵犯顾客肖像权
AI换脸、素人上街被偷拍、顾客照片被商家转到朋友圈……互联网时代下,我们要如何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Y健身公司在未经顾客魏先生允许的情况下,将其裸露上半身的健身对比照上传网络,并用于宣传。魏先生发现后,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Y健身公司侵犯了魏先生的肖像权,判决Y健身公司赔偿魏先生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70元。
健身对比照上传网络,是否经过本人同意?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魏先生在Y健身公司健身期间,公司教练王某为其拍摄了健身前后对比照片。并且照片中的魏先生上半身赤裸。
魏先生发现,Y健身公司私自将其健身前后的两组对比照,发在“大众点评”平台上用于经营宣传。其后,他与Y健身公司协商删除事宜,遭到对方拒绝,故将其告上法庭。
他认为,Y健身公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作减脂塑形的配图,且为上半身裸露照片,使其公众形象和商业价值受到一定程度的贬损,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作为“大众点评”App的运营主体,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魏先生主张,二名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0070元。
对此,被告Y健身公司辩称,涉案照片系魏先生的私人教练经魏先生本人同意拍摄并刊登于“大众点评”App,并且公司给予了魏先生“效果会员”的身份。公司在得知魏先生要求删除涉案照片时,立即将照片删除,未侵犯其肖像权。
Y健身公司认为,魏先生并非公众人物,不存在公众形象和商业价值。大众点评App主要为美食网站,公司页面点击量非常低,涉案照片传播范围有限,没有造成任何影响。
法院:Y公司未经本人允许登载照片,侵犯肖像权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比照上传网络是否经过本人同意?Y健身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指出,魏先生与Y健身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关于其肖像使用的书面合同,根据与证人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魏先生仅同意成为其“效果会员”。经法庭询问,Y健身公司承认“效果会员”系其单方解释。
法院认为,在对“效果会员”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理解为普通意义上的宣传行为,也即“为了给客户宣传当面使用”。该案中,健身教练王某虽系照片的作者,但其行使著作权时,未经魏先生同意,不得随意发布其肖像照片。
对于Y健身公司的说法---“魏先生并非公众人物,不存在公众形象和商业价值”,法院认为,魏先生虽非公众人物,但Y健身公司在其“大众点评”账号上使用对比照片时,标明“100天减脂塑形计划”及“课程周期:三个月”,意在使公众看到健身项目的实际效果,达到商业宣传、吸引新会员入会的目的。
因此,法院认定,Y健身公司未经魏先生同意在互联网上发布其照片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魏先生的肖像权。Y健身公司使用照片的行为尚在正面宣传范围内,未侵犯魏先生的名誉权。汉涛公司已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另外,法院指出,Y健身公司利用魏先生健身前后的肖像对比所带来的商业化价值,为其企业营利,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涉案照片系魏先生健身前后上半身裸露的对比照片,其侵权行为给魏先生造成较严重的精神痛苦,应当依法赔偿魏先生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该案在民法典加强人格权保护的背景下为公民个人肖像的使用划定了界限,明确了作为非公众人物的一般公民,其个人肖像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并同样具有商业化经济价值,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随意公布肖像权人的肖像。
她表示,即使作为肖像的著作权人,也应尊重肖像承载的人格利益,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发布他人肖像照。同时,此案判决有利于规制互联网上不法使用公民肖像的情形,为保护公民肖像起到提示作用。
(综合“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网络编辑:解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