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草案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出台时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它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在接下来的十多年中,这个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在施行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对国家赔偿该确认的不确认、该赔的不赔、该执行的不执行,以至于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困难,成为屡遭诟病之弊。 

譬如,按照国家赔偿法,蒙冤入狱11年、多次受到刑讯逼供、饱受磨难的湖北省京山县杀妻冤案主人公佘祥林,得不到任何精神层面的赔偿。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指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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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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