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破解小黄车骑行被撞身亡 公司被判赔6.7万
2017年3月,上海一不满12岁儿童手动开启一辆ofo共享单车骑行,后遭遇车祸,被一大客车卷入车底身亡。而后,死者父母将共享单车提供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拜克洛克公司未做到警示提醒义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索赔700余万元。
6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对该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被告拜克洛克公司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被害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也薄弱,死者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未尽到相关教育义务,同时事发当天,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不力。判决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应支付两原告受害人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2017年3月26日下午,正在读小学四年级的小高与三位小伙伴在浙江中路575弄弄堂附近玩耍时,四人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便各自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然后上路骑行。
小高沿着天潼路由东向西逆向骑行,13时37分许,他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后,小高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司机王某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小高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两人行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小高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小高父母认为,小高不满12周岁,由于拜克洛克公司对投放在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管理,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密码固定,易于被手动破解,使用完毕后的锁定程序不符合习惯、未锁率高,同时车身没有张贴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的警示标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
同年7月,小高父母诉至上海静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同时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肇事客车司机王某(后肇事客车租赁公司同意承担肇事司机王某的全部责任,两原告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及其雇主客车租赁公司、相关保险公司赔付经济损失共计860余万元。
上海静安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小高与肇事机动车方之间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与拜克洛克公司之间是生命权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也为了能够尽快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赔付款,经法院释明后,小高的父母表示在该案中先行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再另行起诉解决与拜克洛克公司的纠纷。
2018年3月6日,法院就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判决,判决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向小高的父母赔偿55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小高父母已收到交通事故相应赔付款。
同时,小高的父母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向两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小高父母认为,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受害人未满12周岁,不该骑车上路,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大量自行车在公共场合,APP上、车身上均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告知受害人不得骑行,加上机械锁易于被手动破解,极易避开APP程序使用,具有安全隐患。
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认为,涉案自行车事发当天各种功能装置、制动系统都处于正常状态,车辆不存在缺陷,且APP注册协议中特别提示用户不满12周岁不得使用自行车,被告不存在过错。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于受害人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存在过错。拜克洛克公司对其投放的涉案ofo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该项义务除了确保投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质量合格,即车辆部件装置功能处于正常状态之外,还包括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对车辆使用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ofo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车辆的合理标准,所以拜克洛克公司对于受害人骑行涉案ofo共享单车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发生存在过错。
争议焦点之二在于被告对其车辆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小高父母认为,拜克洛克公司对投放的车辆疏于管理是造成未成年人小高遭遇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对小高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认为,公司不存在过错,小高死亡系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法院已经认定肇事机动车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60%的损失应由受害人一方自行承担。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肇事机动车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但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于涉案ofo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使得受害人轻易获取涉案ofo共享单车,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并且最终也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因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骑行ofo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拜克洛克公司应对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监护人,在对小高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小高的行为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财产的行为,同时作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单车,还存在逆向骑行、疏于观察路况、未确保安全驾驶等行为。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父母在对于培养小高形成正确的公私财物道德观念,以及增强日常的安全及规则意识等日常家庭教育上存在缺失。
考虑到本案事发时拜克洛克公司从事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新兴行业,企业的管理义务、服务水平和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能力均处在不断努力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并综合考量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程度以及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上海静安法院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两原告前案未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6.7万余元。
因前案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确认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且两原告已获赔付,故两原告再要求拜克洛克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收回所有机械锁具ofo共享单车并更换锁具的诉请,上海静安法院认为,拜克洛克公司投放的机械锁具ofo共享单车,系供不特定对象使用。该类型共享单车的投放,关涉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系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现两原告作为个体,在本案中主张该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强认为,本案中,涉案共享单车使用的机械车锁,其设计原理无法确保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不适格社会主体擅自利用该车。基于企业的专业水准、经济实力等因素综合考虑,被告应对共享单车包括车锁在内的主要零部件妥善设计、精心维护,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防范损失。然而被告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并因此造成受害人生命权丧失的严重损害结果。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沈奕斐认为,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骑自行车上路,那父母就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并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阻止孩子未满12岁时骑车上路。其次诉讼中说到因为ofo共享单车的车锁很容易解开,所以导致了孩子骑车出事。但是这一年龄段的孩子应该意识到,只要车辆不属于自己,即使没有上锁,也是无权使用的这一公共生活原则。可见孩子的家庭教育是有一定问题的。在同情男孩父母的同时,从社会的警示作用来看,父母们需要承担起监护和教育孩子的主要责任,自己也需要不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保护孩子,也保护家庭。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网络编辑:柔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