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冤16年,他今早被改判无罪!投毒杀人案这点至今是个谜
今日(4月1日),“吴春红投毒杀人案”在河南高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吴春红无罪,当庭释放。
听到“无罪”二字,吴春红已经激动地泣不成声,此前他已被羁押5611天。
今日(4月1日),“吴春红投毒杀人案”在河南高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吴春红无罪,当庭释放。
听到“无罪”二字,吴春红已经激动地泣不成声,此前他已被羁押5611天。
喊冤16年
“吴春红投毒杀人案”事发于16年前。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导致一死一伤,同村的农民吴春红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吴春红此前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战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念头。当天交完电费后,吴春红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第二天早上,王战胜的两个儿子食用面粉、豆糁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表示,入狱以来,吴春红一直拒绝认罪、拒绝减刑,让家人一定要为他伸冤。
3月31日,南都记者联系到吴春红的儿子吴云磊,他表示,现在心情很激动,那么多年,总算迎来了希望。
此外,吴春红的辩护律师李长青认为,这个案子存在诸多疑点,“这个案件中认定的所投的毒物,没有实际的扣押的或检查到的毒物,连包装都没有。”
历经4次有罪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的审理过程也颇为漫长,商丘中院曾四次做出有罪判决,其中三次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又被最高法院指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2005年6月,商丘中院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2月,河南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同年12月,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7年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8年10月,商丘中院第四次就吴春红案进行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原判。
河南高院维持原判后,吴春红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高院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豫法刑申字第0013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吴春红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2018年9月29日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省高院进行再审。
法院判决书称,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吴春红作案的客观证据,吴春红有罪供述中多个犯罪细节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吴春红无罪,当庭释放。
为何改判?判决书详解原因
针对案件中争议焦点,河南高院今日出具的再审判决书也作出逐一说明。
焦点1:吴春红是否有作案动机?
此前一审判决书曾认定,吴春红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王战胜产生矛盾。
河南高院经再审认为,吴春红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并不合常理。
河南高院认为,在侦查机关最初对王战胜夫妇及吴春红询问时,他们均未证实双方存在矛盾,说明双方矛盾并不明显。而后来吴春红供述及王战胜证实的矛盾也是因安装电表及交电费产生的矛盾,双方没有发生过正面冲突。
2004年11月14日早上,吴春红去缴纳电费时,王战胜还给吴春红让烟。双方的矛盾不足以使吴春红产生投毒杀人的作案动机。
另外,判决书还认为,2004年11月14日早上,有多人去王战胜家交电费,吴春红选择这个时间去投毒不合常理。而且吴春红交完电费后,完全可以不等王二轩先行离开去投毒,但其选择等待王二轩一起离开后,再次返回投毒,反而给自已作案留下时间证人,也不合常理。
焦点2:吴春红有罪供述是否存疑?
河南高院认为,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供述前后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关于毒药的来源、种类,吴春红第一次有罪供述称使用的是从农业门市部购买的"敌害清",之后又供称使用的是从代销点买的老鼠药;关于毒药包装的去向,开始供述其将鼠药倒在纸里包好,将鼠药袋扔在地上,投毒后将包鼠药的纸扔到化粪池里了,后供拿着鼠药袋去投毒,在回家的路上将鼠药袋烧了。
关于毒药的包装,吴春红供述是从王全喜的代销点购买的,王全喜称自己卖一种叫"闻到死"鼠药,但经出示王全喜卖给他人的老鼠药外包装,让吴春红辨认,吴春红称和自己购买的老鼠药袋不一样。
法院还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但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吴春红的有罪供述存疑且又翻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焦点3:是否有吴春红作案的客观证据?
河南高院认为,本案除吴春红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吴春红进入王战胜家的厨房并实施投毒行为。现场没有留下任何与吴春红作案相关的痕迹、物品。没有提取到鼠药及包装袋;未能从吴春红的身上、衣服上、家中检出鼠药成分;吴春红有罪供述提到的马达轮也未得到落实。
因此,本案缺乏客观证据支持定案。
焦点4:是否有他人作案可能?
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王战胜的证言,厨房面瓢里的面从2004年11月12日放至案发当天即11月15日早上用来做面托,期间一直没有食用。在此期间,其家中经常无人。而且2004年11月14日又恰逢收电费高峰,来往人数众多,且王战胜家厨房门处于敞开状态,现场并不封闭。
其次,在案证据显示,王战胜脾气不好,说话较冲,和多人有过矛盾。王战胜和吴新丽在侦查初期并没有怀疑吴春红,而是怀疑同村的其他人,卷中没有证据显示公安机关对可疑人员都予以了排查。
因此,河南高院认为,在没有吴春红作案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本案不能完全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视频:南都记者 刘嫚 莫倩如发自北京
网络编辑:解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