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与影:器官短缺背后非法交易的罪与罚

器官捐献,往往伴随着“善良”、“希望”等美好的词汇。它一般出现在暖心的新闻里,史铁生、姚贝娜等名人都选择死后捐献器官,为社会贡献最后一份绵薄之力……自愿身后捐献器官或遗体的人们,即便生命终结,也照亮着他人和世界,让自己的生命以另一种形式得以延续。

图:视觉中国

器官捐献,往往伴随着“善良”、“希望”等美好的词汇。它一般出现在暖心的新闻里,史铁生、姚贝娜等名人都选择死后捐献器官,为社会贡献最后一份绵薄之力……自愿身后捐献器官或遗体的人们,即便生命终结,也照亮着他人和世界,让自己的生命以另一种形式得以延续。

但“器官捐献”本身就具有挑战人性的色彩,负面新闻也层出不穷,让这本是赋予生命第二次机会的大爱之举也蒙上了一层阴影。

去年8月,“人体器官捐献”首次写入民法典而引发热议。近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为鼓励遗体捐献,三审稿新增条款: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这意味着,生前未做安排,逝世后的遗体器官捐献可以由近亲属共同决定。而新政是否可能对遏制非法器官交易产生负面影响,成为关注焦点。

器官短缺难题待解

根据2019年中国器官获取组织大会披露的数据,2018年我国完成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6302例,加上2545例亲属间移植,每百万人口年捐献率达到6.8%,创历史新高;182家具备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共完成器官移植手术20201例,较2017年增加21%,捐献、移植数量均位居世界第2位。

但目前器官短缺是仍是全球性问题,对比国内每年约30万的器官移植需求,6302例器官捐献的成绩显然太容易被掩盖掉。而这也是非法器官买卖存在的根本原因,有庞大的需求就会衍生出市场。目前,我国肾脏移植供需比例约为1:3,即每3个需要肾移植的尿毒症患者,只有一个能获得移植机会;与此相对应,肝脏、心脏移植的比例接近1:1。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开始于上世纪60年代,经历了初期的尝试、中期的停滞以及现在的快速发展,道路颇为坎坷。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的移植器官来源主要是死囚。尽管法律规定死囚也有“自愿捐赠权”,但执行上的漏洞让这一话题成为难以公开讨论的“灰色地带”。

曾经,中国移植界也长期被排斥在国际移植社会主流之外。国际移植界对中国实行“三不”政策:不承认临床移植成果、不允许在国际权威杂志发表临床器官移植文章、不同意中国移植专家加入世界移植组织。

2005年,面对西方国家的质疑,著名肝胆外科专家、时任卫生部副部长的黄洁夫在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的卫生高层会议上,坦承了中国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主要来源的事实。这是中国首次就这一问题向国际社会正面回应,也是首次表明了中国将推进移植事业改革的决心。

十年后,中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而宣布这一消息的,仍然是黄洁夫。

这十年里,中国在器官捐献相关政策的改革力度之大不可忽视。2007年,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走上法治化道路;2010年,启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试点工作;2011年,器官买卖罪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八);2013年,出台《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目前在器官捐献立法方面,虽然还未有正式相关法律出台,但公众对器官捐献立法已呼吁不断。

2018年8月,“人体器官捐献”首次写入民法典草案,其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而且特别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自然人捐献,同时也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

2019年4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其中第七百八十七条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作出了规定。

此后,有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建议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为此,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第七百八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也就是说,死者生前没反对,那么逝者家属有权作出捐献遗体的决定。

但这一条新增规定引发了巨大争议,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将上述内容纳入民法典要慎重研究,对如何避免“器官买卖”的不良后果应有相应措施。

但相比起政策和制度,恐怕最大的发展障碍仍然是人们对器官捐献的意愿。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副主任侯峰忠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除受传统观念束缚外,器官捐献率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公众对器官捐献的认知程度不够,比如登记捐献与实际捐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上,每100个逝世的人中,可能只有1人符合捐献的医学条件。

目前我国器官移植供需仍不平衡,想唤起公众对器官捐献的认识和理解,弥补国家层面缅怀、激励机制的缺失,让更多生命在阳光下延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假捐”背后:完整地下链条?

另一方面,藏匿于阴霾之下的器官非法交易也一直屡禁不止。

此前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在安徽怀远县人民医院,53岁的李萍因重伤入院,家属被告知其脑死亡后放弃治疗,并在一份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了名;被宣布临床死亡后,李萍的肝肾器官被摘除,家属获得20万“补助金”,但她的儿子石祥林却发现“捐献”有假,在奔走寻找真相时,还收到了涉事医院ICU主任杨素勋通过中间人给的46万元“封口费”。

8月8日,怀远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证明这场“捐献”有假,是“医生个人行为”,目前警方已对此事正式立案侦查,6名医务人员以涉嫌侮辱尸体罪被逮捕。

而该案的种种细节表明,此次事件中,背后或有一条完整的人体器官非法买卖犯罪活动地下链条。

首先是总计66万的所谓“补助金”和“封口费”,作为一名普通的ICU主任,杨素勋显然是没有能力随随便便就拿出来的,而仅在这一个环节就出现了如此巨额的资金纠葛,由此可以想见整个链条将会牵涉多大的利益空间,其中又有多少监管漏洞。

其次就是,2018年2月15日,李萍被宣布死亡当天,北京一家医院即获取了“李萍双侧肾脏、肝脏”。2018年2月24日,天津一家医院对肾脏进行了病理检查。

既然李萍的遗体属于“假捐献”,是“医生个人行为”,没有公章也没有进入红十字会系统,那么这种违法器官,为什么会被北京、天津的正规大医院接受?

不经过红十字系统的捐献、分配系统,器官就能从安徽转到北京、天津,流转在多家大医院里,这背后的信息链、“产业链”是怎么形成的?有没有一张地下器官倒卖的暗网在发挥作用?提出需求、器官匹配、检验、器官摘除、运输、冷藏、手术移植……器官捐献涉及方方面面,由红十字会运作上尚且很吃力,地下网络又是怎么做到的?

黑中介和医院成关键

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所以不管供体是否自愿,这些器官买卖都是违法的。

而此次被揭露的“假捐献”一案,并不是非法买卖器官的孤例。此前,非法器官交易案件屡见报端。而我国对非法器官移植的处理力度一直较大,在过去十几年中,中国共破获器官移植“黑中介”32个,捣毁14个非法器官移植窝点,立案调查18所医疗机构,抓获犯罪嫌疑人174人。

黑中介在整个黑色链条中的作用是承“上”启“下”。“上”是接触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和想要捞一笔外快的医院,“下”则负责招募合适的器官提供者。2012年,全国警方打掉28个人体器官“黑中介”团伙。据查明,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网络遍及全国18个省、市,“黑中介”团伙之间相互保持联系,共享犯罪信息。“黑中介”往往虚构身份,以招工或者赚钱为由头,通过互联网招募活体器官提供者,并对其进行集中封闭管理,然后在医院、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移植器官的患者,再安排提供者体检、与患者配型,最后联系医院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手术,从中牟取暴利。

街头卖肾广告

而在整个利益链条中,器官提供者往往只能得到廉价的回报,真正占大头的部分都被“黑中介”、团伙头目、手术医师、麻醉师等众多人员如“血蛭”般地吸走。

比如2018年7月27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薛某某、冯某某等8人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案中,其中中介换肾费用开价高达50万元,而供体卖肾费只有仅仅4万元,连十分之一都不到。

器官移植本质上作为一种医疗行为,是需要专业手术用地、由专业医护人员实施手术的。而在非法器官交易这个黑色链条中,部分医院以及医院中的医护人员也主动参与其中。

或许有一些医生确实是出自善意,想着自己的病人终于有救了,所以明知是非法供体也接受了。但有部分医护人员就纯粹被金钱蒙蔽了双眼,利欲熏心而做违法之事。比如2014年8月,我国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15名被告人,包括组织者、中介、掮客和4名医护人员、北京304医院泌尿外科均深度涉案,被告人郑伟等人共非法买卖人体肾脏51个,涉案金额达1034万元。

想要根除器官交易,必须多管齐下,其中就必不可少的举措就是要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

网络编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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