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还是发展 ——争议个人信息保护法
周汉华期待这部涉及多重复杂关系的法律未来能够科学民主制定,同时建议建立一个独立的、有权威的个人信息保护主管部门。
责任编辑:张玥晗
(本文首发于2019年3月14日《南方周末》)
周汉华期待这部涉及多重复杂关系的法律未来能够科学民主制定,同时建议建立一个独立的、有权威的个人信息保护主管部门。
2014年11月,马云在首届互联网大会上提出“DT(Data technology)时代”,他认为,人类已经从“IT时代”走向“DT时代”,显著的特征是人们的生活被大量数据嵌入和包围,对数据的依赖越来越强。“DT时代”带来了生活的急速变化,加强隐私保护,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成为迫切需求。
过去十年间,我国已经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比如刑法、民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但是从总体上看,呈现分散立法状态。
2019年3月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张业遂答记者问时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列入本届立法规划,“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和起草,争取早日出台。”
陆续立法
从立法实践来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来都不曾被遗忘。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确定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该法明确了隐私的范围,指出自然人享有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之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一般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
同年《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个罪名。施行后,从2009年2月至2015年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969起,生效判决人数1415人。
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列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之后的立法和相关制度则更多地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网络编辑:柯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