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买理财却变基金,亏损数十万,谁之过? 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本以为在银行买的是保本理财产品,没想到却成了“网银买基金”;现在产品到期亏损了几十万元,又遇举证困难,怎么办?(东方IC/图)

本以为在银行买的是保本理财产品,没想到却成了“网银买基金”———近日,广州市民柳女士为此很是闹心:现在产品到期亏损了几十万元,又遇举证困难,怎么办?

对此,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诸东华分析认为,法律规则有很多,不一定只是“谁主张谁举证”。融360分析师刘银平建议投资者要多学习理财知识,用好专区“双录”。

市民投诉:银行客户经理误导销售

柳女士日前向南都记者表示,她于2016年10月在某国有银行广州某支行接受银行客户经理推荐,花了230万元买入一款为期两年、号称“保本且利息超过5%”的“理财产品”。当时该名黄姓客户经理将她带到该国有银行广州某支行三楼做交易操作。

柳女士表示,交易完成后她向黄姓客户经理索取合同,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提供。直到黄姓客户经理离职后,接替服务的银行工作人员才首次为柳女士提供了该笔交易的电子合同。柳女士随即发现,这其实是一个通过网上银行购买基金产品的合同。当前该基金产品已到期,本金亏损超过30%。

柳女士表示,她一直认定自己是在银行现场购买了保本的理财产品,黄姓客户经理也没告知她该笔交易是通过网银购买了不保本的基金产品。柳女士认为,黄姓客户经理的行为属于误导销售。她要求返回全部本金,并按照利率补贴利息。

银行回应:交易系通过网银完成

对于柳女士反映的上述情况,该国有银行广州分行表示,柳女士于2012年起,多次在该国有银行购买同类产品并获利,有一定的投资经验。而且根据系统显示,柳女士本次申诉的交易,是客户通过登录网上银行购买页面进行的购买操作。

该国有银行广州分行同时表示,柳女士已多次到银行就产品情况进行沟通,银行进行了解释,并与相关基金公司沟通,为客户了解产品的相关情况。后来客户到监管部门反映情况,目前监管部门正在调查情况,银行也积极配合相关核查。

举证争议:无“双录”如何证明系客户操作

对于此事,柳女士和银行目前各执一词。而在举证方面,双方均遭遇了一定困难。

事实上,为确保理财过程中揭示风险工作的实施,早在2015年,广东就在所辖范围内全面实施银行网点理财和代销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这也成为发生相关纠纷时的有力举证。

但柳女士向记者表示,虽然她今年曾在涉事银行大厅发现一张告示,表明2016年7月1日起,在银行营业网点销售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时要实行专区“双录”。但她购入产品时并未被告知需要“双录”,也没被告知在银行三楼的操作是“开通网银购买基金产品”。她本人不太熟悉电脑,全部操作是由客户经理代完成,只是按其要求输入了密码。根据后来查询可知,操作交易的网银账户是在交易当天开通的,直至最后被查询时,都未再进行过操作。柳女士表示,她也曾向银监局投诉,希望可以从银行获得相关录像资料以及开通网银账户时所使用的相关信息,以查证网银开户的操作地,但最终并未如愿。

而该国有银行广州分行根据柳女士此前的理财记录以及系统记录提出,“客户有投资经验,是登录网上银行购买页面进行购买操作”,但对如何确认该操作确系客户自主操作,并未有相应回复。

律师说法:投资者输密码非充分抗辩理由

据诸东华律师分析,此事首先涉及到基金销售是否合规。根据相关法规,销售机构银行方面有义务出示相应的档案材料以作证明。其次,到底是谁操作系本案的一个关键事实。诸东华分析,鉴于网络系统以及原购买的各项操作记录、痕迹、信息均处于银行的控制之下,所以由银行出示具体证据为宜。比如操作时间、操作终端的IP地址、MAC地址、设备信息、账户信息等等。通过这些具体信息,有助于查明到底是谁、在哪里进行了操作。法律规则有很多,并不只是“谁主张谁举证”,就本案情形而言,显然不能只是“谁主张谁举证”。从法律规则来说,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可以推定对方主张成立。

那么在交易操作中,柳女士输入密码的行为,是否会被视为授权客户经理代操作呢?

诸东华表示,柳女士自己输入密码可以视为授权行为。但这还不能作为一个充分的抗辩理由。因为如果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的问题,那么从法理上讲,客户的这个授权行为就不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专家建议:要提升风险意识

那么,如何才能尽量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呢?融360分析师刘银平建议,投资者要学习更多的理财知识,提升自己的风险意识,买理财产品不能光听他人的建议,到银行网点买理财要做好“专区双录”。她同时指出,今后除了存款类产品和国债,银行将没有任何理财产品保本保息。

诸东华也建议,投资者除了丰富自身理财知识,还要注意不将账号、密码等泄露给他人,独立完成操作。从银行来说,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就是合规,不合规的运营必然带来经营风险。从监管机构层面来说,则应该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监管职责。就这个案例来说,应当责成销售机构提供合规销售的证据。如果查证是销售机构违法,则依法进行查处,责成对投资者作出赔偿。如果查证销售机构并无违法,则应依法驳回投诉人的无理要求。避免“和稀泥”的做法。通过依法行事,给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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