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氏9/11》选前能播,《希拉里》却不能?
政府是否应该在言论方面给予媒体机构更多的优待,而对非媒体机构加以限制?
责任编辑:陈斌
(本文首发于2018年8月30日《南方周末》)
肯尼迪大法官在裁定中指出,“所有发表言论的,包括个人与媒体,都是动用在经济市场上获得的财富来推广自己的看法”。
当2008年11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将重审公民联盟与联邦选举委员会之间的纠纷时,此案立即成为美国朝野关注的焦点,因为它提出了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政府是否应该在言论方面给予媒体机构更多的优待,而对非媒体机构加以限制?
对媒体给予优待并同时打压非媒体机构的正是2002年生效的一个有关竞选活动资金管理的法案。此法案有一条规定,在初选前的30天、大选前的60天,各公司和非营利机构不得动用资金进行有关选举方面的公共宣传,但媒体机构除外。也就是说在选民投票之前最重要的时段,媒体公司对言论享有某种程度的垄断。我们都知道,在美国大选期间,媒体一边接下各方投放的大量广告,一边报道选情,还会在选举前发社论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网络编辑:刘小珊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