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推动自治、法治、德治融合
比如针对婚丧嫁娶的铺张浪费和攀比问题,桐乡市推出了“文明评判+村规民约”组合拳,让群众自己制定、评判酒席标准,解绑了群众的“面子债”,刹住了乡里攀比之风,形成了良好的治理秩序
责任编辑:陈斌
(本文首发于2018年8月23日《南方周末》)
比如针对婚丧嫁娶的铺张浪费和攀比问题,桐乡市推出了“文明评判+村规民约”组合拳,让群众自己制定、评判酒席标准,解绑了群众的“面子债”,刹住了乡里攀比之风,形成了良好的治理秩序
以村民(居民)自治为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端于城市,经过艰难且曲折的探索后,于1982年被写入宪法,成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的正式制度。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正式建立。但在村民(居民)自治制度的具体实施中,过去我们多将之理解为民主选举,而较少关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就此而论,村民(居民)自治制度存在较多不足、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中共十九大针对基层社会治理,在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三种治理方式的内涵和相互关系是什么,值得仔细探讨。回答了这个问题,就可以将三者更好地结合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基层自治的边界
基层自治指基层社会的大部分公共事务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组织形式,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坐实民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这是国家法定的、以村民权利为本位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和“源头活水”。基层既是产生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源头”,也是协调利益关系和疏导社会矛盾的“茬口”,社会问题复杂多变,因此,处理基层公共事务主要靠基层自治,这是宪法规定,也是基层社会的现实要求。
当前,我们迫切需要扩大基层群众自治的范围,不仅要民主选举,而且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如此,才能实现高质量、高水平的基层自治。
比如从2013年起就开始进行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建设实践的浙江桐乡市,就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梳理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需依法履行的36项事项”和“需协助政府工作的40项事项”两份清单,划清“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利”界限,推动了基层自治组织职能回归。
要注意的是,基层社会自治必须要有边界,其一是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其二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自治与法治、德治相互贯通
法治之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义,不仅仅是指依据法律条文调节社会关系,更重要的是指法的精神,是包括村规民约在内的一整套规则体系。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并非所有的风俗习惯都需要法定化。人类受多种事务的支配,包括气候、宗教、法律、施政原则、先例、习俗习惯等,这些社会规范就形成了一种“一般精神”。正是这种一般精神形成了一个民族的内在性格和文化传统,它往往可以左右成文法的实施效果。风俗和习惯是民族一般精神的重要载体,法律是立法者创立的特殊、精密的制度,两者共同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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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柴颖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