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两个问题:税制不宜太复杂,起征点应各地相同
个税起征点提升势在必行,甚至可以把步子迈得更大一些,从而减少税制对激励机制的扭曲,并实现更好的“藏富于民”效果,帮助我们应对当前的经济转型挑战。(编辑 欧阳觅剑)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在8月27日至31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得到审议。该草案众目聚焦,此前在向社会征集意愿时,数据显示,其所受到的关注度远远高于同期征求意见的其他法案。
此次修正案草案拟将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即每年6万元,而一些民众甚至专家认为还可以调得更高。目前的3500元标准系于2011年制定,而这些年随着工资增长和生活成本上升,提高起征点无可厚非,更何况,根据很多专家的意见,个税起征点原本就是应该与通胀率挂钩,水涨船高才比较公平。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个税原本要发挥一定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个税机制中规定的复杂的累进税率也是为了实现这一初衷。然而,目前的现实是财产性收入差距在贫富分化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大,而因为富人的财产性收入或者不用纳税,或者富人可以利用的避税手段比较完备,所以靠个税很难调节财产性收入。主要依靠劳动性收入者本来就不属于最富裕的阶层,却要承担比较高的税率,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这显然有些不公正,而且有可能挫伤一些高素质劳动者的积极性,以及投入资源来提高自身劳动效率的动力,从而不利于经济与产业的升级和转型。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提高起征点来适度降低劳动者的税负,同时通过完善财产税制度来增进整个税收体制的公正性。
虽然说个税起征点绝不是个税改革的唯一问题,也不一定是最关键的问题,但起征点需要提高这个共识还是我们需要达成的。当然,对这一共识也有一些批评,比如有些人认为统一规定一个起征点并简单提高其标准,并没有把不同人的生活成本纳入考虑,因而不公平。也有人认为这没有考虑到地域差异,导致目前缴纳个税的人群主体是收入较高的大城市,这对大城市劳动者不利。这两个问题或许需要澄清。
假如我们生活在一个理想的世界里,可以精确计算所有人的必要生活开支,包括满足吃住行的基本需求及照顾子女、老人的支出,那么,根据每个人的生计开支来进行抵扣,的确是比较完美的做法。然而,现实情况是,准确计算出所有这些开支是不可能的,除非我们生活在一个实现了巨细无遗的数字化管理、一切都是透明的国家里,更何况人们会为了避税而虚报生计开支,而且更富和更有权势的人会更有能力这么做。所以,为了追求极为精确的“公平”而做出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只会造成巨大的寻租空间,在目前的社会治理水平下只会导致更不公正的结果。更何况,不同人的基本生计开支可能随各种因素变化而随时发生改变,要追踪所有这些改变更是不可能。所以,基于“有限理性”的前提,取一个大概值是更好的做法。而在这一基本框架之外,再辅之以专项扣除,本次草案就规定了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方面的专项扣除。这两者相结合,应该能比较稳妥地解决“一般性”与“特殊性”的问题。
而试图根据不同地域的收入水平实行不同起征点的建议,则违反了一国范围内人人应当在税收面前平等的原则。不同的主权国家当然可以实施不同税率,但在同一国家内,因为是政府统一征税,统一地发挥向全体国民提供公共服务并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所以税制必须平等地对待全体国民。假如只在大城市提高个税起征点,或者在不同收入的地区之间建立起征点级别,就会造成给大城市等高收入地区相对减税的效果,这当然会破坏税制的统一性。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本来就是多重因素导致的结果,与政府财政、税收政策也有很大关系,不能因为一些地区收入低就在个税方面对其居民实行变相“惩罚”,这会进一步加剧这些地区的人才流失等问题。更何况大城市高收入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大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更高,所以对其变相减税就更加不公平。
所以,个税起征点提升势在必行,甚至可以把步子迈得更大一些,从而减少税制对激励机制的扭曲,并实现更好的“藏富于民”效果,帮助我们应对当前的经济转型挑战。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网络编辑:周凡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