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适用房满足条件可取得完全产权
深圳市经适房缴纳增值收益比例为50%,属全国中等偏低水平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将于今年6月到期,市住建局在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深圳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自6月2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13条,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绝大多数内容沿用《暂行办法》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增值收益的确定、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继承相关规定等。
针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面临的新问题,《办法》主要对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分工、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出现婚姻情况变化情形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全市已有近4200户经适房业主依《暂行办法》取得了完全产权。
经适房签订合同满5年后,业主可通过缴纳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办法》与《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一致,即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
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适房,其权利人根据《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经适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适房,其权利人根据《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第三人。
同时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经适房,其产权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持有《房地产证》(绿本)或《不动产权证》(非市场商品房),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占有、使用该经适房。
深圳市经适房缴纳增值收益比例为50%,属全国中等偏低水平
根据市政府于2012年12月发布的《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对已售出的经适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办法》沿用《暂行办法》规定,经适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
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缴增值收益=(经适房市场价格-经适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适房的实际发生额)。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与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市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属于中等偏低水平。据了解,厦门的缴纳比例为经适房市场价与原购房价之间差价的90%,广州为80%,北京为70%,杭州为55%,上海的缴纳比例则约为市场价的35%-45%(政府产权份额)。
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仍可按规定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办法》第十一条对继承的情况作出了规定。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者符合深圳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
原经适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将该套住房上市交易;
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
在不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新增对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出现婚姻变化的规定
针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面临的新问题,《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对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分工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区属经适房的审核、批复改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承担,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新增了对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出现婚姻情况变化情形的规定。此前《暂行办法》未对此情形进行规定。
为使相关业务办理有据可依,此次《办法》比照继承规定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因婚姻情况变化需进行产权变更的,权利人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离婚协议、生效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已有近4200户经适房业主依《暂行办法》取得了完全产权,约占全市经适房数量的41%,其他经适房业主是否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取决于业主意愿。《办法》需要长期执行,因此,将《办法》有效期设定为长期有效。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办法》已于6月21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在7月1日18:00前通过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市住建局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来源:深圳政府公开信息)
网络编辑:吴悠